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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庭前阅卷审查的内容

 孙新琦律师 2013-08-14
浅谈民事案件庭前阅卷审查的内容
铁力市法院  祖国新

庭前进行阅卷审查,既是审理案件的必要环节,又是准确把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使承办法官在日后的开庭审理或书面调查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无备而审。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往往忽视了庭前阅卷审查的重要性,或者因为案情简单不进行阅卷审查,或者进行阅卷审查,但不知道审查哪些内容。结合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庭前阅卷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的法律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讲,审判工作就是处理某种法律关系,没有对法律关系的处理就不可能使法官行使司法裁判权。在诉讼活动中,任何纠纷的背后都以一种甚至多种法律关系为依托,法官的裁判就是对这些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变更或消灭。法官阅卷第一步就是审查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在审查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立案案由与诉争的事实是否一致
由于法官之间在法律知识及审判阅历上存在着差别,由此导致对案由的认定也存在着差异。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仅以立案审批表上所填写的案由来给案件定性,即不能先入为主。要仔细审查案卷中的材料以及原告所诉争的请求来对案件进行定性,合理确定案由。
(二)同一诉讼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案件的通常原则是一案审理一个法律关系,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走捷径,会在一起案件中把自己与对方的所有纠纷都放在一起提起诉讼。这种状况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之间有同种性质的多次交易,均产生了纠纷,当事人在一起诉讼中同时诉讼,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案情进行裁量。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可以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如果案情比较清晰,也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另一种情形是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把与对方的不同性质的多种纠纷都放在一起提起诉讼,这时法官就应当作出区分,要求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的原、被告是法官要审查的重点,如果将并非适格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或被告进行审判,作出实体判决,则会使案件因主体错误被撤销或重审、再审。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重视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而忽略了对原告资格的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起诉的实质条件中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仅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直接的,则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甲开车将乙年幼的儿子丙撞伤,乙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将甲告上法庭。本案中的直接受害人是丙,不是乙,所以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只能以丙作为原告起诉,乙则应当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参加诉讼。
(二)被告是否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被告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而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在审判实践中所出现的被告不适格的现象往往也是由于缺失这两个条件之一造成的。如A银行起诉B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法官到工商部门调取B公司的工商档案时,发现其已经被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又如甲因工程质量纠纷起诉某建筑公司施工队,由于施工队系该公司的下属分支,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施工队亦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
(三)是否遗漏其他诉讼主体
在遗产继承、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案件中往往涉及众多主体,容易发生诉讼主体的遗漏问题,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在庭前阅卷中,应当着重审查是否有遗漏主体情况,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依法追加或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是否追加。

三、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涉及到这些案件是否应由人民法院来受理,以及应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的问题。这也是法官庭前阅卷审查的重要内容。
(一)案件主管的审查
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完全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理范围,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以至于这些案件根本不能进入法院的审理范围。也有些案件虽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属于行政或刑事诉讼的范围。
(二)案件管辖的审查
对于管辖问题,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法官也有权审查管辖。在审判中,管辖也会因案情变化而发现新的问题,如经审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点与注册地点不一致,再如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超过一审法院管辖标的额度,需要报请上一级法院。
四、起诉答辩的内容
审查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主要是审查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起诉或上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的来源等。审查被告或被上诉人人答辩的内容,主要也是审查答辩状的内容。另外还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等。
五、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但庭前阅卷对证据的审查只是初步审查,对原、被告的证据内容大体进行把握,做到心中有数。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查。

除上述审查的内容以处,法官还应当审查有无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鉴定、诉讼费是否缓交等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庭前阅卷不仅审查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法官通过阅卷了解案情,掌握诉讼产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诉讼动机、有无调解可能以及当事人的情绪变化等情况。因此,无论是办理一审案件,还是二审、再审案件,庭前都应当抽出一部分时间,进行阅卷审查,从而保证日后审判或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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