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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不要小看了公司章程

 联合参谋学院 2013-08-15

新成立企业时各位合伙人特别是第一次创业的人,常常容易忽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往往是网上随意下载一篇,按照“标准格式”填写,然后送到工商进行备案。殊不知这会为将来带来巨大的隐患。


隐患一、没有具体约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某股东想要退伙,该如何处理其股份份额及其权利。在初创企业时,每个创业合作伙伴彼此之间都会抱着不成功则成仁的态度,但是当公司真正开始运作后。一些想象不到的困难,难免会给开始雄心壮志的创业者浇上一盆凉水。这时有的人难免出现一些其他的想法,使其觉得不想继续坚持下去,想要退出。本人就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某公司成立时,各个股东均抱着远大的理想开始创业,起初股东数为5人,分别占有25%、20%、20%、20%、15%。但创业的路上充满挑战和困难。刚刚开始大家还能一起面对,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其中的某一股东开始有了其他想法。觉得这样苦苦支撑下去似乎没什么盼头,于是自己在外面搞起了副业。当其他股东发现后,大感意外。于是其他股东召集召开股东会,以求解决此事。本来各股东一直都抱着对方可能回头的想法,可是事与愿违。股东会上,该股东坚决的提出了退伙的想法,并要求带走股份份额相等的资产。这给了各位股东一个措手不及。怎么办呢?本来从道理上讲,该股东违背了创业之初的想法,并且这样的要求必将给初创企业的团队带来不小的冲击,同时给本来就脆弱的企业资金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所有的影响均由于该股东造成。从某种层面上说,这位股东其实是损害了企业和整个团队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从道义上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可是,由于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的对该种行为进行约定。这使得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作为团队和企业不但没有任何惩罚他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得按照法律的规范支付给该股东相应的权益。如果大家协商不能同意该股东的要求,那么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样一来,只要该股东提起上诉,则预示这公司的解散。最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股东会通过了该股东的提议。并向其支付了该股东所占公司比例的资产。结果,使这个新兴的企业差点出现资金链断裂。


隐患二,股权继承问题。例如,A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份,为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两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30%.A死亡,A的妻子B作为A唯一的财产继承人要求继承其丈夫在公司的份额,并行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两名股东对此有争议。但有争议归有争议。由于前期在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并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约定。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A的妻子还是取得了董事长的职位,但由A的妻子本身对企业经营并没有相关经验,最终企业结果,大家可想而知。


所以说,在一个新兴公司成立时。不要忽视了企业章程的重要性。一定需要各位创始者仔细思考,然后再编写企业章程。这样即是对股东负责,也是对企业的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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