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锁定问题解除股权转让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外商投资股份(gufen)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gufen)锁定问题2010-05-31 13:46转自ChinaVenture,2010年1月11日200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前身)于1995年1月10日公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而且,商务部在有关文件中一直引述该规定,确认其有效。 那么,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到底应该锁定多长期限?是《暂行规定》中的三年还是《公司法》中的一年?让我们先从实践入手: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特瑞德")和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乐普医疗")都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瑞德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6月4日;乐普医疗是2008年1月14日。如果依照《暂行规定》,则特锐德的发起人HelmutBrunoRebstock(德国籍)和乐普医疗的发起人毛里求斯Brook公司和美国WPMedicalTechnologies,Inc持有的股份应分别锁定至2012年6月4日和2011年1月14日。 但在特瑞德2009年9月18日的《招股说明书》中,HelmutBrunoRebstock(50岁,毕业于德国特拉维夫大学任职于德国西门子公司、TEG(德国)。现任公司董事、QuestingHoldingsLtd.董事、MCHGlobalConsultingLtd.董事、许继德理施尔董事、TEC(北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承诺的是:"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乐普医疗2009年9月18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中》中,披露的是:"本公司其他股东Brook公司、蒲忠杰、美国WP公司及苏荣誉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为何上述外资股东限售承诺仅是自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 以下规定可见端倪: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于2005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同时,根据商务部外资司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 由于《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限有明确规定,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也适用《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应为一年。特锐德、乐普医疗的审核实践也实际支持了这一结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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