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体性定义 该类定义尤其注重发明和强调“人”这一主体对文化的特殊意义和本质地位。弗洛伊 德、卡西尔、列维—斯特劳斯的文化概念都可以划入这一类。马尔库塞就分析说:在弗 洛伊德看来,“所谓文化,就是有条不紊地牺牲力比多,并把它强行转移到对社会有用 的活动和表现上去”[8](18页)。卡西尔认为人不是什么理性或社会性的存在,人的本 质乃在于他的“符号活动”,人类包括神话形象、日常言语、科学符号的整个符号体系 是人所有的先验而自在的能力,其外化和实现即展现为文化的结晶,而卡西尔也认为这 恰也是人自身的创造过程,文化的本质是与人的符号本性的同一。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 罗伯和克拉柯亨继续卡西尔的符号—文化学派的线索,强调“文化”概念的人的内在根 据,认为“文化是由外显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致和 传递”[9](12页)。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不仅视文化为一系统,其模式与社 会关系及结构相对应,而且穷溯其源,更视文化与社会的结构植根于人类的心灵,所谓 文化不过是人类内在结构的缩影而已。 4.功能性定义 该类定义试图从文化对人的意义、功用和价值的角度去界说文化,强调文化是属人的 独具特色的行为工具和生活方式。如英国功能学派的马林诺夫斯基说,文化是“一个满 足人的要求的过程,为应付该环境中面临的具体、特殊的课题,而把自己置于一个更好 的位置上的工具性装置。”[10](371页)功能—结构学派创立者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 ,一种文化的不同方面的中心功能就是要维护这种文化的社会结构。孙中山的文化定义 也当被看作功能性定义,他认为:“简单地说,文化是人类为了适应生存要求,和生活 需要所产生的一切生活方式的综合和他的表现。”[6](7页) 5.历史性定义 把文化放到历史发展演进的层面,从文化的累积和传承的过程性中去理解文化是该类 定义的主要特点。美国社会学家福尔森认为:“文化是一切人工产物的总和,包括一切 由人类发明并由人类传递后代的器物的全部,及生活的习惯。”[6](7页)日本文化学家 祖江孝男也指出:“文化就是‘由后天被造就的,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共同具有且被保持 下来的行为方式(也可以叫模式)’。”[6](7页)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的古典进化论和怀 特的新进化论也都重视对文化的历史阶段性的进化发展的考察和分析,怀特就把作为“ 象征”(人类行为和文明的基因)的总和的文化视作“是肉体之外的基于象征系统的事物 和行为在时间上的连续统一体。”[11](21页)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对文化定义的分类方法同样是就全体的视角,取其共通性而言的 一般的区分,而不是什么绝对对立的标准,许多学者的定义在事实上往往可以是上述几 类方法的兼容的使用,但他们又确实体现了致思切入点和侧重点的不同,从而反映出表 述上的多样性的色彩。因此,提出上述的分类方法并以之为一般把握标准是适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