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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中国人都是“陪酒男女”

 eug 2013-08-17
黎明:中国人都是“陪酒男女”

   黎明

    得到李双江、梦鸽高度重视的那桩轮奸案里的新任辩护律师,发表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的声明貌似管用。这不,有些媒体报道那个案子时,改称“李某某轮奸案”了,对那位众所周知的当事人的家人,则称为“李家人”。

    此案中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也不善。京华时报16日报道:针对媒体报道李某某轮奸案,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为酒吧陪酒员产生疑问一事,受害人杨女士昨天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杨女士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陪酒女”如果存在,当然也不是李某某等不构成强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声明称“杨女士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称“陪酒女”的内涵和外延”。不错,“学校教育”确实不懂“陪酒女”,杨女士不理解很正常。

    不过,有些学者也稀里糊涂。我看到有专家就边缘化状态的“女性陪酒员”话题发言,称“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从事此类活动,但也不可能给其‘合法’的身份,在这种尴尬的现状下,为了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相关部门应该给个明确的界定,从而减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这正经八百的吁求真算个事了,这就值得分析一番,以帮助各界的理解。

    “陪酒”或“酒陪”,谁陪酒谁就叫这个。男的叫陪酒男,女的叫陪酒女。世间溜溜的男子、溜溜的女子,大多都陪过酒,当酒陪的次数或多或少,或直接获取报酬或存在某种间接利益;陪酒若没什么利益的理由,也有情面上的或其他不便明说的理由。

    陪酒有讲究,陪酒或允许某某人陪酒,要讲体面与“和谐”,还得循双方自愿原则。否则,强行陪酒、不受欢迎的陪酒人,会被认作为蹭吃蹭喝或臭不要脸,至少也被认为是安排不得体,算是个别扭事。

    “吃花酒”,除陪酒男外得有陪酒女。这种自古就有聚会形式与时俱进,长期以来作为中国社会商场、官商交易场的日常活动方式,属于一种“工作状态”。陪客方和对方往往模糊“花酒”的特性,花酒的规格高,女性之“品位”犹如随水之船。在高端花酒场合,专业的“失足妇女”往往靠不上边。如果准备的花酒是和性贿赂连体的,高品位女性则于此后接下“高级卖淫”业务。而负责拉皮条的陪酒男也不体面,又兼当嫖客的服务男了。

    中国的“酒文化”里,有“酒后吐真言”、“酒为媒”、“酒后乱性”、“酒壮怂人胆”等技术性考量,为办事而设的饭局,人性恶总是贯穿其中,故而陪酒和被陪都很吃力并时有风险。最大的风险是喝酒死人,连年来见诸报道的“陪酒死”事件有好多,死者有公务员、职员、服务员、女学生等等,各行各业,乱七八糟。

    陪酒男女的身份,不可一概曰低贱、低位。有头有脸、有钱有势的也陪,大红大紫、“德艺双馨”的明星艺人和底层妓女,都充当这类角色。最高级的陪酒男女,并非出自商界、演艺圈或色情业之内,有一种自称和达官贵人有交情的“大忽悠”,带随从、司机出入奢华场所,抬人门面捎带责诈骗敲诈,那是一种所谓的“吃政治饭”的行当。

    简单说吧,“陪酒男女”,就是我们大家,几乎所有的男女。不言而喻,陪酒不犯法,陪酒之外够上违法犯罪的行为才非法。千百年来自然法“规定”了陪酒的合法性, 无需国家对陪酒行为与“陪酒男女”做出明确规定,若多此一举,那就是国家非法扩大违法入罪范围,侵犯的是公众固有并素无争议的权利。

    既然大家都“陪酒男女”(无论兼职、专职都是“临时工”),为什么李家律师抓住“陪酒女”理由,以争取李某某无罪的判决呢?李家律师在借助社会上的模糊概念进行“身份界定”,是说当事人杨女士和商界、政界公关场合的那种陪酒女有区别,是有谋生目的和职业特点的“专业陪酒女”,而这种临时谋生方式和“失足妇女”的关联比较大。他们要争取的目标是:当事人杨女士是“卖淫女”,逻辑是这样:陪酒女——可能自愿卖淫——李某某等一伙不是强奸——因而无罪。

    这里暴露了李家律师的尴尬处境:即便当事人是妓女,仍无法证明强奸没有发生;况且,只是恶意猜测、构陷,实在是没有被害人卖淫的证据在手。

    假如这案子依李家律师意见,突然变成了聚众淫乱或卖淫嫖娼案,那就成持久热点和全球法庭教材个案了。这不仅因为公众认定李家坏的出格,主要是因另一种出格——法庭非法界定“陪酒男女”的法定身份和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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