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结合云浮市实际,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政策落实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了存在问题,提出了税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税收政策 云浮△ 高新技术产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为了落实法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广东省相关部门也联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新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订了两个新标准:一是取消了地域界限,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标准,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本次调整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加大了优惠力度,加强了扶持的针对性,扩大了扶持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降低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免转让技术收入等。近期我们组织市局、县局及分局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税收管理遇到的难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了强化该类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初步建议。
一、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及享受税收优惠概况
(一)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就国税管辖范围而言,云浮市共有5户高新技术企业,均属制造业,其中:不锈钢制品2户,生物制药1户,化工企业1户,石材企业1户。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二)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统计表
![]() (三)税收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统计表
![]() 由上可知,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偏少,且主要集中在云浮市新兴县区,该县高新技术企业达到全市的60%;从营业收入来看,新兴县的三家高新技术企业占了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的绝大部分,2008、2009、2010三年比例分别达到92.4%、93.8%和94.3%,且比例逐年增加。及于此,我们将这次的调研对象主要集中在新兴县的三家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市、县、分局等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人员,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研究,并提出我们的管理建议以供参考。
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税收优惠政策越多,税制就越复杂,税收漏洞就越多,也就必然存在一些政策、管理、执行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一)基层税务部门未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好与坏,关键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把关上。如果不能做到正确的把关,那么税收优惠就必然蜕变为税收漏洞。因此,严格按标准筛选高新技术企业,严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做到认定准确、标准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前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最为了解的基层管理部门暂时没能参与其认定工作,并且缺乏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联合机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般先按属地原则交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并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商同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报送核实情况。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初审阶段的具体工作中如何形成合力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项目申报、税收、财务研发评价上缺乏一个清晰的标准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共识与合力之间的盲点与困惑,使认定前的初审程序流于形式。
(二)税务管理人员对研发费用的确认缺乏专业知识。研发费用的确认要最终建立在企业研发项目上。这就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研发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而目前大部分税务工作人员缺乏这种专业知识,无法准确加以判断,即使通过与企业研发人员的交谈和平时对于企业的了解,能够有一个大致情况的分析,那也是很不科学。例如在审核企业的直接投入时,企业研发中要用到哪些直接材料,用到哪些设备和人员,购入的专利是否和该项目有关等等,这就使我们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只能做一个账面上的审核,无法深究。
(三)“研发费用”财务归集不规范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大多数都未正确、及时分项归集,而是散落在各财务核算的明细科目之中。这些支出都与非高新技术项目混合在一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填报的研发费用数据是从各个会计科目中筛选剔除,无法真正准确核算,由于企业归集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不清的情况。如上表二:大华农公司2009年度研发费财务归集不规范,没有单列明,因此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部分企业甚至在申报表上,没有研究费用数据。
(四)“研发人员”真实身份难以确认,带来税收执法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但在实际工作中研发人员的确定存在有一定的难度。如:有些企业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在研发工作中,企业根据项目需要,随时在各部门中进行人员抽调。优惠政策出台后,部分纳税人可能会使用各种不真实的或人为调节的方式获取税收优惠,导致发生侵蚀税基、税款流失的负效应。由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从研发人员工资薪金、设计费用、折旧费用等相关支出税前扣除项目范围均没有刚性标准,给企业人为调节其应纳税所得额留下空间。就这类企业其研发人员究竟是属于专门研发部门的人员还是连同抽调的其他部门的人员一并计算,目前尚没有明确定论。这种情况之下企业研发人员的数目该如何确定?人员工资等支出又该按怎样的比例记入研发费用?都没有明确规定。针对以上政策规定上的“空隙”,税务部门必然会采取相应措施强化管理,为政策“填漏补缺”,这过程中又往往会伴生出其他方面的管理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将长期困扰税务部门。
(五)研发费用比例达不到认定时规定的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根据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小,分别不低于6%、4%、3%。通过前文数据可以发现,企业某些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达不到此比例。而且随着销售额的增加,其研发费用的比例越来越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对这类企业,如其研发费用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其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目前政策方面没有明确。
(六)部分企业利润率偏低
顾名思义,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上应该具有优势,产品的增值率和利润空间应该比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对较高。但通过对五户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利润率都不高,有的甚至还经常亏损。
(七)关联企业存在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可能。利用研发费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开发或购进先进技术,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或从关联企业一方购进先进技术等。按照新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对委托方和购买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和卖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二是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达到收入和利润转移的避税目的。
(八)参与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嫌疑。参与高新技术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整理资料、统计数据时,未按照《工作指引》和《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操作,鉴定报告存在不真成分。有的企业申报材料中所附大专文凭人员是指公司所有具有大专文凭职工,并没有限定于科技人员范围内;有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单一、额度小,特别是土地租赁费,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数据均为中介机构一手操作,中介机构存在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弄虚作假的嫌疑。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续管理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中,发现有的企业名不符实,如果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家税款流失。如果向认证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其复审程序、提供依据、准备材料等各种事项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少具体操作规程和有效的管理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对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税收征管存在困惑。
三、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使企业全面了解《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并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举办对内对外培训班。举办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政策解读培训班,全面了解和掌握高新技术企业在各部门中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管理重点,以便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对外举办实务操作培训班,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申报,帮助暂时存在问题的企业整改解决,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持续发展。
(二)基层税务部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该是一个多部门共同协作的工作,必须深入企业一线对企业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等全方面进行核实,方能让真正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享受优惠。由基层税务部门与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上级税务部门一起与资格认定,能对企业进行一个全方位的核实。因为,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对企业经营情况更为了解,这是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优势,这种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接近企业,获取到企业的第一手资料,也方便了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
(三)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备案制度。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先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由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优惠政策,并相应追缴税款。这就要求国家应进一步细化高新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使后续监管更加规范、统一。如对核心知识产权应审核到何种程度;对专业资质证书是否以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为准;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问题;研发人员的财务取数和实际情况核对等问题应一一明确。
(四)加强与第三方信息交流沟通。在日常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经过评估、检查、日常管理等手段会发现企业存在这样或那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符的问题。作为税务部门应通过建立与科技、财政、地税等第三方信息交流沟通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借助第三方职业判断能力对其相关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形成部门之间齐抓共管的合力,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在实处,不留隐患。
(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有效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初审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起着关键作用,建议建立健全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机制,制定详细的包括程序、时间、内容、分工在内的认定前审核方案,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对口业务分解到各个部门,通过会计帐薄、财务报表、工资表、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核算相关数据,检验高新技术(服务)产品收入、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归集是否《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源头上及时遏制。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六)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研发项目制度化建设。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后,如果科技、税务、财政等管理机构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有向认定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确定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取得高新资格后,仍应继续保持企业认定高新的各项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复审时,仍需要提交研发费用等各项资料。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及早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等予以制度化,使得有关高新认定的要求能够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得以体现。一是机构管理方面。建议企业在已有的研发组织基础之上建立完善的研发中心,将企业研发活动统一管理。二是人员管理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建议企业将有关科技、研发人员单独汇总管理,建立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准确统计研发人员、科技人员以及外聘专家的基本情况、参与研发项目及工作时间。三是财务管理方面。首先要求企业健全账务,能够独立核算,其次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将各种研究开发费用项目按照办法规定准确归集实际发生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附报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申报额进行合理调整。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账,能正确单独核算高新技术(服务)产品收入,对不能准确单独核算的,不得计入高新技术(服务)产品总额中。
(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后续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职工总数、科技和研发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应纳税额以及减免税额等,主管机关应不定时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人员变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台帐。二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关联企业及关联业务往来台帐,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所得税政策及盈亏情况的不同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三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时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重点审查资格证书是否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审批发放、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如确属认定失误,应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四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八)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未达到高新技术标准,而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查实后,逐级上报省认定办公室,建议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
(九)努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升产品附加值。就云浮市管辖的五户企业,除大华农公司利润率较高外,其他四户企业利润率较低,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企业存在科技投入不足的情况,使得产品增值不高,利润较低。因此,这部分企业既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就应该加大高新技术的投入,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企业利润,让企业在健康循环发展的基础上能做大做强,也能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好应有的贡献。
(执笔:魏建伟、梁民志、谭龙飞)
参考文献:
1、《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指南》(韩国华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8年版)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年版 合著)
3、《高新技术产业知识干部读本》(苏启林 广东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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