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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分手或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问题

 赵各庄子 2013-08-19

关于同居分手或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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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目前对彩礼和嫁妆尚无定义。实践中,一般认为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的情况:能否要求返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而条件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尚未结婚;第二,已经结婚。在第一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在第二种情形下则要在离婚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处理。也分两种情况:1、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返还。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两项举证责任:A、嫁妆(彩礼)是办理结婚证之前给付的;B、离婚时,由于嫁妆(彩礼)的给付而导致给付人一方生活困难,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返还的注意事项和返还额度:

  1、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2、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3、应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定义为绝对困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付人需要举证证明由此造成了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付人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低保户证明;()生活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给付人给付彩礼,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的证明;()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被迫辍学的证明;()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据。上述证据除低保户证明外,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 、如何认定彩礼返还的额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其他情况的,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或消耗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给付人的困难程度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酌情返还。

  对于符合条件应当返还彩礼的案件,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经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了。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总合把握。

  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嫁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为女方所有,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

  2、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女方家人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一方的赠与或双方有财产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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