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无效,债权人不能诉求房屋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原告王某诉称, 沈英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代被告答辩如下:1、房屋抵押未登记,无效;2、被告房屋是祖产,父亲亡故后,三兄弟及母亲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属于共有资产,被告无权处置,抵押无效。所以,原告诉求房屋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另:借据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借款属实,抵押无效,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自还款期满日开始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沈律师评析:抵押无效,债权人不能诉求房屋。因为属于共有财产,法院不能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或执行。因此,原告占有被告价值数倍于债务之房屋的企图没有得逞。但欠债还钱理所应当,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期满后开始计算利息合符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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