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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未成曲调0928 2013-08-19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Due from Central Bank 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区别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这三个科目它们的区别如下:

 

吸收存款是负债类科目,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同业存放虽然也是负债类科目,但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类型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法定存款准备金:根据人行的存款准备金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客户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银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人行还开立清算准备金账户,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满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超额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为支付内部银行间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开立的活期账户。随着1998321存款准备金系统的改革,人行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金额。

 

结售汇周转金:系银行为了开展外汇业务而按照央行规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数量的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金。

指定生息资产: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会计处理

1.   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1.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存入准备金、解缴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贷差时,借记本科目;

核算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存入准备金、解缴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贷差时,借有本科目,贷本科目。[1]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1.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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