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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朝代的婚姻制度最歧视女性?

 山爷wzs0718 2013-08-21

婚姻、家庭是历来长盛不衰的的话题,婚姻制度决定当时妇女地位的高低。蒙古人靠强悍的铁骑入主中原的同时,带来了草原游牧民族的许多习俗,并以“诸国人各从本俗”的政策形式将其保留下来。这种婚姻制度,尤其对平民妇女的歧视堪称中国封建史上之最。

哪个朝代的婚姻制度最歧视女性?

蒙古族婚礼习俗(资料图)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家长将嫁女作为可赚一笔聘礼贴补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产业衰败,原拟财钱不能办足,女家便不允婚娶,违负原约转行别嫁。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女婿出外打工,父亲又私下将女凭媒说合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定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丝毫不顾及守丧者服孝未除,更不理会当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阳县石村韩阿巩不令弟妻韩赵奴为弟守服,二次受讫财物依理成婚。如此服内受财改嫁者比比皆是。如彰德路安阳县高唤奴就是父母下财为儿子李伴姐买的童养媳,其童养至13岁才成婚。又如关汉卿《窦娥冤》剧中的窦娥也是为了抵债,7岁被父给与放高利贷的蔡婆婆当童养媳,至17岁与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会的婚姻中,妇女完全是双方家庭的买卖交易之物和经济筹码。

野蛮的收继婚流入汉地的收继婚俗是给元代平民妇女带来的又一灾难。收继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保证家庭和家族财产的稳定,不致因寡妇再嫁而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其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它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汉族妇女改嫁是无财产随嫁的,但不需聘财和必要的结婚花销就能获得一个劳动力和生养工具的收继婚,对经济落后的平民社会颇具诱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汉族下层男性社会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开来,并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岁,所生儿男已36岁,且与小叔另立门户,小叔仍强行收继阿嫂;年龄悬殊一倍的小叔却要收继曾哺乳养大他的嫂子。像“妇崔胜儿年18岁,小叔年方9岁”,“步春儿年28岁,小叔才12岁”,男家要收继;嫂年30,小叔仅8岁,婆母居然理直气壮告官要小叔收继;还有夫亡守志过期,婆家仍不令归宗,强迫小叔或侄儿收继其儿媳的。甚至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长宜“在先作过”品德不好,不愿让他收继,带着四个儿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几个儿子将她骗回,强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动弹,再将阿段头发和手捆绑定,强行剥光衣服让田长宜强奸,以造成收继事实。此种落后野蛮的婚俗一直流传至明清,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任意典雇与转让婚姻,实质上是男方以极为廉价的财礼买到一个能纺线织布、下田作业、外出打工为家庭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一位洗衣作饭操持家务的保姆,一个能满足生理需求、传宗继代的工具。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为家贫养赡无力,自愿将妻阿吴典雇与彭大三使唤,三年为满,要讫雇身钱五贯足。入典方多为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数年;妇女自身也不以为耻。又如桂阳路谭八十一为生活艰难,在陈四的诱说下写立休书,将妻阿孟转嫁与谭四十三为妻,得其钱财。又如益都路山东东西道胶西县杨大,至元二十七年,因为缺食,受讫马国忠中统钞六十两,将妻苗月儿嫁与马国忠为妾。更为恶劣者如袁州路段万十四,以欺骗手段将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妇嫁卖与谭小十为妻,收取钱四锭;郭季二则将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转嫁军人王二为妻,得财钱二锭、银钗儿一支、红缎、媒人钱二十贯。公婆将儿媳转嫁他人受财更是天经地义,连身为职官的公公也为钱财将儿媳移嫁他人为妻。

元代平民妇女的人身以不同价格进入了流通市场,名正言顺地进行买卖。元代社会专事买卖妇女的“奸人”(人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人市”及中介人“牙婆”等则堂而皇之奔走其间。买卖妻女名目繁多,有借口夫妇不相安谐而将妻买休卖休者;有妻子外逃犯奸,丈夫另娶妻后,将前妻捉回以丝一千一百两的价钱立契转卖与官宦之家作驱口者。连一些品官也加入了拐卖妇女的行列,他们利用到江南做官的机会,伙同到江南的商贾、军人等,私下娶江南平民女子或寡妇为妻,并不依例凭媒写立婚书,回北方后,便将这些妇女瞒昧卖与诸人作驱口。如大都路身为职官的张世荣就自卖其立媒所娶之妻,还带着一干人等至和买者家索要买休钱。湖北道王提举哈丹帖木儿,诱骗女子孙赵奴携引至任所作驱奴使唤,任意打骂。他们还欺骗良家子女,假以乞养过房为名给钱诱致收养,恃有通例,才到迤北,立即货卖作驱奴。人贩子们趁机与不法官吏相勾结,形成买卖贩运妇女的一条龙服务:他们“揽载舡户相为奸谋,夤夜行舡装载人口,透越关渡顺江而去,纵有拦当,亦不送官,贪图赂贿私下脱放”。官府的腐败,使人贩子们有恃无恐。此风波及,回回、汉人、南人也敢典卖蒙古女子作驱口。连官家之妻也有被拐卖的,据载,一小佥厅官之妻去参加郡守举办的僚属妻燕会,途中被人贩子设计卖于倡家,连夜登舟往他郡,教歌舞使之娱客以取钱,备受鞭挞,后恐事觉,又转鬻与大官人为妾。难怪刚直敢言的郑介夫不无沉痛地上疏说:“今大都上都有马市、羊市、牛市,亦有人市;使人畜平等,极为可怜。”

元代社会竟出现了公开强迫妻妾卖淫作私娼赚钱的现象。如民户王用不事产业,游手好闲,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接客觅钱。每日早晨王用出离本家,至晚归时,若觅钱不敷盘缠,妻妾便遭到他一顿毒烈拷打。还有丈夫厚颜无耻地找来媒人,以“合法手续”迫妻犯奸的。由于元代刑法有“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丈夫迫妻妾卖淫“为之无忌”,乃至发展成各种“生意经”:在“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取钞物,名曰‘嫁汉’;又有良家私置其夫与之对饮良同寝处,略无主客内外之别,名曰‘把手合活’;又有典卖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自异娼户,名曰‘坐子人家’。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更有惨绝人寰的迫妻赚钱者:杭州路钱万二将妻狄四娘用拳强行打勒,沿身刁刺青绣,于背上两腿刁刺龙鬼,租与莫一史在街上露体呈绣迎社以赚钱,致使该妇终身废弃。

元朝的蒙古人,只是善于征服。他们把南宋攻占下来之后,治理国家一塌糊涂。更可恶的是,在南方地区,元朝政府要在每个村子派一家蒙古人,村里人娶媳妇,要把新媳妇先送到这人家。洞房花烛夜,蒙古人先替你享受了。为了保持血统的纯净,很多人都会把新媳妇生出的第一个孩子摔死,第二个孩子才被用来传宗接代。

虽说历代封建王朝妇女的地位都不高,但相比之下,元代的婚姻制度是最歧视女性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元代如此荒唐的婚姻制度,客观导致了元朝社会动荡不安,进而助推了他们的王朝短命。

注:本文根据徐适端著《元代平民妇女婚姻生活考》改编  作者:闹市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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