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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纳税问题

 刘刘4615 2013-08-24

作者:马月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1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该公告对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如何划分、核算和使用发票等具体问题没作具体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常常感到困惑。

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难以划分。笔者从目前掌握的本地区情况来看,上述政策推出一年多来,对中小型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基本上还是空白。同时,纳税人并不能完全掌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难以分清哪些是消费者非现场消费营业额。

对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如何核算和使用发票不明确。因为对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是比照混合销售行为还是比照兼营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如何核算不明确,纳税人在划分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营业额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营业税营业额和增值税销售额,又容易出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同样的食品销售缴纳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有失公平。旅店业和饮食业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都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适用税率为5%。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如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实际税负只有2.91%。营业税比增值税的税率高达近2.1个百分点,税负相差近42%。这造成同一纳税人提供同样的食品销售和服务,而由于消费者消费行为不同,需缴纳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显然有失公平。同时给纳税人在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之间转移营业额的机会,造成税款流失问题。

笔者认为,对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应明确下列问题:

明确划分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的界限。划分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行为和核算形式。一是对大中型旅店业和饮食业附设的商场、门市部和外卖店(柜)等对外销售货物及为顾客提供非现场销售食品,应比照兼营行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是对未附设商场、门市部和外卖店(柜)等,不经常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的中小型旅店业和饮食业,应要求纳税人建立单独的外卖销售日记账,并将其作为凭证,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未能设立明细日记账并未单独核算,则对其征收营业税。三是对不为顾客提供消费场所而专门从事生产或销售食品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明确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的发票使用规定。目前,对中小型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是否使用增值税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时,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纳税人核算和税务机关核查。

加快对旅店业和饮食业实行“营改增”改革。首先,旅店业和饮食业与生产加工及商业服务有相似之处。尤其是旅店业和饮食业提供的餐饮,都是经过购买原材料、加工、烹制,然后向顾客销售的。它们的营业收入主要是食品销售收入。其次,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增值税链条会更加完整。纳税人可扣除购入原辅材料及水、电、燃、气等相关成本和费用的进项税额,并为顾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让接受服务的工商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再次,可减轻企业负担。旅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后,一方面可消除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旅店业和饮食业对接受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减轻了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后,公平税负,便于征管。旅店业和饮食业实行“营改增”后,不仅可以解决同一纳税人销售同一食品由于消费者消费行为不同而缴纳不同税种税收、适用不同税率的问题,而且可以避免纳税人利用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避税。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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