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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领域“打非治违”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竺言小聚 2013-08-28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对住房、营业性用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加上“统筹城乡、两化互动”的实施,使全区建设市场蓬勃发展,但也有部分人和企业不遵纪守法,从事违法建设牟取暴利,严重践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破坏了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整治违法建设刻不容缓。

一、违法建设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今年4月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以区住建局、安监局牵头的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迅速开展。通过前期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目前,全区共有违法建设项目320个,建筑面积约37平方米,主要集中在乡镇。其中:乡镇场镇规划区内213个,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干线公路两侧及乡政府所在地107个,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通过“打非治违”第一阶段的工作,目前全区违法建设项目均处在停工状态中,等待区政府研究处理。

大部分违法建设者是为牟取暴利主动从事违法建设。从事违法建设的产出利益是其投入的数十倍,被违法建设者称作“短平快”的获利捷径;小部分违法建设者是受灾或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让了路,而政府却未能及时安置导致无房可住,被动从事违法建设。通过综合分析,形成违法建设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原因:

一是受暴利驱使致部分开发商、承建商、建设业主走“捷径从事违法建设。二是2008年“5.12”地震等灾后重建项目,因实施“先上车后买票”的重建政策,业主建设过程中未及时补办完善相关规划、建设、用地手续,造成了一部分违法建设。三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拆迁还房安置户,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未及时安置被迁户或未及时规划建房地点,被迁户无房可住,即在场镇边缘、干线公路两侧等处从事违法建设。四是全区大面积推进新农村新居建    设及风貌改造,部分村民即以改善住居环境为由,搭借国家惠民政策的“顺风车”进行违规加层、改建。五是部分居(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多确需对危旧房(原基)改、扩建,自己又无资质、无资金申报相关手续进行违法建设。六是个别居民因山体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旧房被毁无家可归,确需及时建房而手续办理未跟上,产生了一部分违法建设。七是个别乡镇政府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默认乱建行为,产生了部分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监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该区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加大了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甚至采取“5+2、白+黑”的模式进行巡查打击,有力地打击制止了一批违法建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建设者的侥幸心态,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蔓延势头,但也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重视力度不够。通过今年在建设领域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基层暴露出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还存在着重视不够,组织不健全,基层制违力量相对不足等问题,还有一些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对被拆迁群众利益不顾、拆迁安置不到位,群众利益受到了伤害。更有甚者,一些基层组织为了本村、本社区、本家族的利益,隐报、瞒报违法建设,甚者为违建户托人说情,造成部分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或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二是建设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建设监察执法人员的配备要与住房城乡建设的客观发展形势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城乡规划区总人口的万分之一或城乡规划区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名配备,目前巴州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有在岗执法人员31名,监管范围为全区48个乡镇近300平方公里的规划面积,执法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加之车辆、现场取证等设施设备极为落后,要对全区500多个建筑工地进行远距离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监管效果难以保证。

三是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目前,乡镇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主体是区城建监察大队。巴城中心城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区人民政府,执法主体是市城管执法局。在管理中仍存在有责无权、有权履责不到位和权责不对等的问题,责任主体与执法主体不统一,未建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无缝对接”的监管机制。

三、违法建设监察管理的对策

一是增加城建监察执法编制,补充招录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大城建监察工作经费投入,以确保对全区建设工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对违法建设活动有效打击整治。

二是理顺责任主体与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管理关系。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整治违法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打击力度,研究制定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力、有效打击整治违法违规建设。

三是加大“两清”工作力度,尽快处理清理上报的违法违规案件,完善相关建设证照手续,该复工的尽快复工,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一部分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和建管站,使他们有现场处罚、小额处罚、停工及前期调查的权力,将更能及时有效地监管建设活动,将建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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