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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单位全面启动生育保险

 rockrose 2013-08-29
2008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单位全面启动生育保险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   20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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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职工开始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驻肥中央及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全面启动生育保险,该政策实施后将涉及10余万省直及驻肥中央在职男、女职工。


  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文件规定,凡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都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其中,省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省直用人单位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职工开始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生育医院为定点机构


  参保单位女职工确诊怀孕后,应自愿选择一家省直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作为产前检查、生育医院,并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本人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且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不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个人直接向定点服务机构交纳。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未在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所在单位向省医保中心提交领取生育津贴申请,省医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将生育津贴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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