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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摩斯与维多利亚时代05]罪与罚

 珊蛮 2013-08-29
犯罪与犯罪率

1800年,英国法律规定有两百条死罪。经过一系列犯罪法改革,到1861年,只有四条死罪,即:谋杀、海盗、叛国、在兵工厂或造船厂放火(这等同恐怖行动)。一般认为,维多利亚时代英格兰的犯罪率比之前要低。大约百分之九十进入审判的案件都是和财产有关的。暴动、恶性抢劫、谋杀这样的罪行很少见。1890年代伦敦虽然有五百万人口,但是每年的杀人犯不过20人。福尔摩斯大约在1877年开始作为咨询侦探,早年经手的案件数量并不多,而到了1889年,他自称侦办了五百桩“重要案件”(《巴斯克维尔的猎犬》)。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由华生公布于众。仅仅两年之后,即1891年,他宣称自己办了一千桩案件(《最后一案》)。这两个数目相对当时的犯罪现状来说都是非常巨大的。

犯罪率的下降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贫困减少、晚间灯光照明改善、专业警察队伍完善、禁酒运动、对于酒类销售的限制等等。一般性的犯罪主要是偷窃、入室盗窃等。有钱的人一般会不让家里没人。甚至在星期天去教堂做礼拜的时候也会留下一两个仆人看家。在乡村,偷猎是一项普遍的犯罪。根据法律,只有地主才能猎杀土地上的鸟类和野生动物。贵族和乡绅会雇请猎场看守,他们会照看猎场,保护土地。

审判和刑罚

英国所使用的法律体系是所谓的普通法(判例法),根据之前的案例结果做出裁决。在亨利二世时期,由于国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过往案件的参考,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逐渐形成,也成为后来法律系统的重要基础。这种法系英国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显得十分复杂而不曾体系,要想详细了解英国的法律也相当困难。普通法覆盖了所有的刑事案件和大部分民事案件。在伦敦有三个主要的法庭,即王座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普通诉讼法庭,审理有关合同、土地所有权、伤害等案件;税务法庭,审理与王室岁入有关的案件。此外还有大法官法庭审理其他的民事案件。伦敦法庭的法官还会定期去市镇主持巡回法庭。

犯罪主要可以分成两类:重罪和轻罪。重罪需要由陪审团裁决,包括谋杀、武装抢劫、入室行窃、盗窃、欺诈、强奸和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重大暴力犯罪。轻罪包括小偷小摸、偷猎、流浪行乞、酒醉滋事、故意破坏和其他较轻的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卖淫并不违法,但是妓女常常因为滋扰行人或者酒醉闹事而受到起诉。

轻罪由地方治安官或者城市里的警务法官审判。他会接受起诉、询问犯人和证人,做出裁决。这样的审判没有陪审团,也一般没有律师。所谓的治安官基本上没有受过法律方面的培训,由本地的乡绅、牧师或者其他有威望的人担任。治安官可以宣判犯人有罪,送去本地的监狱关押数星期或者数月,或者送去干活,比如修路。如果男孩犯了故意破坏或者小偷小摸的罪,或者成年男性袭击妇女儿童,常常会受到鞭打的惩罚。维多利亚时代,女性犯人不会受到鞭打。

如果是重罪,治安官会让被告受压等到每季度的审判时期进行审判,这时候来自全郡的治安官会聚集到一起讨论案件。大部分重案都会提交给巡回法庭,这类法庭每年在各郡的大市镇举行一到两次审判。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伦敦,而且案件会有陪审团。那时候的审判也许并不太公正。直到1898年,被告才允许为自己辩护。如果请不起律师也不会有指定的公派律师,而且,有时候被告甚至不被允许同律师商量。

长期关押以惩罚罪犯的做法始于维多利亚时代。如果犯下轻罪一般会在本地的监狱关押三十天到三个月。拘留所里关押的人是准备接受审判的人。最著名的拘留所就是新门监狱,这里关押的犯人都是将要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审判的人。在新门监狱,囚犯没有单独的牢房,只能挤在大房间里,睡在地板上。

行刑一般是在判决下达之后两到三天。到1868年为止,囚犯都是公开绞死。人们会争相观看行刑的场面。1868年之后,行刑都是在监狱里。行刑之后会升起一面黑色的旗,告诉外面等待的人群犯人已死。如果不想死刑也可以选择流放,一般要流放7年或14年。1788年起,刑事犯被流放到澳大利亚,而之前都是流放到美洲殖民地。一开始,这些犯人修路、清理土地、修建港口。女性囚犯则为其他犯人以及看守、公务员烧饭、清扫、洗衣等。受过教育的囚犯担任牧师工作或者其他次要的政府工作。澳大利亚开始吸引移民之后,囚犯被指派给那些自由的移民者,签订合同为其劳动。儿童也和成年人一样会被判流放。在1857年废止流放刑罚之前,大约有140000名囚犯被送去澳大利亚。他们的刑期过后可以回到英国,但是大部分人还是选择呆在澳大利亚。《“格洛里亚斯科特”号三桅帆船》中老特雷佛就因为挪用公款而判处流刑。他被定了重罪和其他三十七名罪犯一起被锁在“格洛里亚斯科特”号帆船的甲板上,流放到澳大利亚去。

与此同时,1850年代起,对重罪犯的服苦役刑罚替代了流放,这才开始建造真正的监狱。《巴斯克维尔的猎犬》里提到的王子镇监狱实际上是一个虚构的监狱,不过在王子镇确实有一处监狱,名为达特穆尔监狱。这座监狱早年关押法国战俘。1850年时重新修建作为关押囚犯的监狱。这座监狱在维多利亚时代以犯人劳作艰苦著称,到今天仍然在关押犯人。

警察

十九世纪社会安定的一部分原因是警察体系的发展。在工业时代之前,所有城市都有执勤的警察,他们预防犯罪,维持秩序,将罪犯送上法庭。这样的体系只有在人与人都认识的地方才会生效。到了十八世纪,大部分市镇都会给巡警支付报酬,但是并没有法律约束他们。这样的系统便缺乏效力,往往贪污腐败。一旦发生暴动或者其他严重事件,便会派军队维持秩序。

1829年《都市警察法》颁布,在伦敦出现了全职领薪的警察队伍。伦敦分成17个管区。每个管区由一名警监管辖,下面有4名警长和16名巡官。每个巡官下面还有9名巡警,其中8个负责巡逻,1个驻守警察所。位于苏格兰场的警察管区还有警务处长、办事员和其他人员。警察的首要任务是维持社会秩序。他们的工作是预防暴动、阻止斗殴和路边醉酒、约束乞讨和制止街头犯罪。

进入维多利亚时代之后,伦敦警察队伍已经很有效力了。法律也鼓励其他市镇建立专业的警察队伍。到了十九世纪中期,伯明翰、曼彻斯特等大城市已经有了完善的警察队伍,但是其他地方还没有正规的警察。1856年议会通过治安法,要求每个郡都建立警察队伍,至此警察制度全面建立。

在1850年代,要想成为伦敦大都会警察厅的巡警需要身高5英尺8英寸(1.73米)。当时人的身高普遍比现在矮,因此巡警的身体素质要求比较高。大部分巡警之前都是军人或者海员。他们将有两周的培训时间。单身的巡警吃住在兵营里。他们的报酬不高,但是可以合法地获得一些额外收入,比如被雇请去剧院外维持秩序或者在早晨为没有钟表的人提供叫钟服务。

乡村的警察大部分工作都在村里担任巡警,而这样的警察每个村子仅有一名。各郡和都市的警察总部、警察所之间可以使用电报通讯。

大都会警察厅侦缉部于1842年8月设立,当时只有两位警长和四名巡官。其总部位于苏格兰场。1878年,它成为了刑事调查部(CID)。从一开始,侦探不仅调查犯罪案件,还有其他任务,比如伪装打扮之后在人群里抓扒手。福尔摩斯打交道最多的就是苏格兰场的侦探。雷斯垂德、葛莱森都是其中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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