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明确规定,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因为绝大多数冤假错案都是仅凭口供办案造成的。为什么我们在案件审理中不能轻信口供?因为口供在无数司法案件中具有严重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同时还具有可被蓄意操纵性。第一,不同人生理状况差异,使同一事件口供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因为记忆力差距,和观察能力,描述案件的表达能力不同,往往对同一件事件,事后询问各有不同口供,有的甚至完全相矛盾的口供。这在心理学测试中已经多次被证实。尤其是当人们具有精神疾病和妄想症时,口供更是会荒诞不经。更重要的是案件当事人在涉及自己利益和某些社会压力下的口供更是具有随意性。如果我们轻信口供。那么必然会得出与事实完全不同的判断。因此口供必须要有物证作基础。否则,仅靠口供必然是危险的错误办案方式。 第二。同一人同一事件多次询问的口供具有可变性。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口供,应以那次的回答为准,而同一件事,你反复问任何人,每次回答都会有差异,尤其是社会政治环境变化,时间流逝,都会对同一人对同一事件的回答发生变化。最著名的就是七十年代发誓“永不翻案”,在八十年代可以翻得你不认识。所以,任何口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能作为审查案件的参考和线索,而绝不可以作证据。 第三,最严重的是,口供具有可操纵性。轻信口供给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阴谋提供了可能。案件当事人之间有可能因利益关联而互相窜供,编造出貌似完整的口供证据链,把案件引向歧途。掩盖真实案情。有可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威胁利诱使案件当事人提供虚假口供。蓄意制造冤假错案。所以。仅依靠口供形成的证据链来审案办案是极端危险的先例!如果泛滥开来。会搞乱我国司法,甚至会打开制造冤假错案方便之门!!就拿最近审案来说,缺乏资金流向凭证,仅凭有争议的口供。只要出现一个资金流向与案件无关的凭证,所有案件都会被推翻。只要有行贿不在场的物证,所有行贿的口供都成了诬告。只要有产权不属被告,也与被告无利益关联的法律凭证。整个案件都显得荒唐可笑。这些证据都没有,只有口供。那能这么草芥人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