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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供诱供祸莫大焉

 黄律师的书屋 2015-06-07

  如果说,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那么,指供诱供则是根本原因。就冤假错案发生而言,刑讯逼供固然可恶,但是,指供诱供则更加应当遭到强有力地谴责。

  众所周知,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刑事诉讼的直接任务,就是要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确保刑事责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相当性,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而查明事实真相所依赖的载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各类证据。就诉讼而言,没有证据,也就没有事实。唯有获得足够的证据,即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形成了密切联系的锁链,才能完成证明任务,查清客观事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俗话说得不无道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证据中,言词证据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我们固然坚决反对口供主义,仍然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以为唯有口供方能定案。但是,诸如口供之类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毕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案件当事人,对事实是最为清楚的知情者,他们的如实叙述无疑十分有利于还原客观事实。况且,我们不能否认,在相当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定罪的关键证据,有了这些证据就能定案,缺少这些证据就无法查明事实。有的人十分片面地反对口供主义,提倡零口供定案。这种愿望自然无可厚非,然而,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这只是躲在书斋里的人的一种幻想而已。比如一对一的贿赂案件,除了行贿受贿双方之外,就没有第三者知道,且无作案现场可以勘查,证据相当匮乏,不依靠他们的言词证据定案,还有什么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呢?有的人会说,不是还有赃款赃物吗?可是,要知道,就贿赂犯罪事实来讲,除了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之外,一般其他的证据并非是直接证据,并且间接证据通常也难以形成一个证明锁链。因此,言词证据在有的案件中是不可或缺的,这是我们应当承认和面对的事实。

  因为有些案件需要口供,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于是,侦查任务的完成就是要获得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否则,就无法完成证明任务。但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时候,与犯罪嫌疑人利益互补的证人,是不可能轻而易举地交代、陈述客观事实的。因为,如实提供了言词证据,他们的利益就要受到重大损失。所以,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地要掩盖真相,谎言便是惯用的伎俩。对此,有的学者指出,刑事诉讼就是一个与谎言作斗争的过程。要顺利走完这个过程,往往是相当艰难的,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艰苦地较量。于是,有的缺少谋略的侦查人员,就采用了愚蠢的方法,进行刑讯逼供,用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来迫使对手交代案件事实。

  尽管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绝对难以容忍的,然而,假如是一个无辜的人,任何刑讯逼供都是“打”不出案件来的。因为,人家毕竟没有作案,怎么能够知道这个作案的过程?无论其怎么供述,都不可能交代出与客观事实吻合的情节来。最为简单的,就是连犯罪现场在什么地方、犯罪场景是怎么样的都无法叙述,就更不要说具体实施行为的细节了。也就是说,逼供本身是绝对不可能获得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因此,一般而言,仅仅刑讯逼供本身,是难以酿成冤假错案的。因为,一个缺少证据锁链的案件,都不可能在以后一个诉讼环节中顺利通过。

  我们反思一下所发生的冤假错案,都可以发现指供诱供的违法现象。也就是说,一切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与指供诱供密切相关的,指供诱供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指供诱供之所以会酿成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案件承办人将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细节告诉透露给了侦查对象,强迫其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交代,于是,一个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从口中叙述出了只有实施了犯罪的人才能知晓的案情,变成为了“真凶”。以后程序中的司法审查人员,看着细节吻合的交代,又不了解审讯的整个过程,也就很难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了。因为他们会诘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你没有作案,那么,你又是怎么知道这一切只有作案人才能知晓的情节、尤其是细节的呢?而你辩称是指供诱供的结果,那你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呢?于是,一个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势境地的人,也就只能是哑口无言了。肯定的,倘若发现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倒还可以排除这些非法的证据,避免错误的出现。而一旦没有这个方面的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非法取证行为,那么,司法人员也就绝不相信那些被指供诱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冤假错案也就必然发生了。

  可见,指供诱供的危害性是如此之大,就冤假错案的发生来说,甚至比刑讯逼供更加恶劣。因此,刑事诉讼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一定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指供诱供,态度坚决的查处这种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只是重视反对刑讯逼供行为,而忽视了对指供诱供行为的查处和严禁,绝对无法根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应当像遏制刑讯逼供那样,来千方百计地减少乃至杜绝指供诱供行为的发生。否则,仅仅只是反对刑讯逼供,而对指供诱供违法行为治理不力,甚至放任不管,那么,因为虚假供述问题而发生的冤假错案现象,也就依然会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重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公正司法的共同敌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坚决反对之。只有将这两种恶劣的诉讼行为有效地遏制住了,冤假错案才能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否则,只是狠抓前者的治理,而忽视对后者的反对,司法也就无法做到公正,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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