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的审查和讯问,以获取供述或辩解或其他言词证据的侦查活动。 近年来,国家下大力气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明显的刑讯逼供的案件是少了,但变相逼供和其他非法审讯却并未减少,相反由于这些非法审讯具有超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无痕性而备受个别侦查人员的青睐,而其危害却远甚于刑讯逼供,因此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以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些非法审讯的手法就是诱供、指供、骗供。 一、诱供 所谓诱供,是侦查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欺诈、引诱、非法承诺、暗示等非法手段,诱骗犯罪嫌疑人供认罪行的违法审讯行为。侦查人员通过诱供隐蔽了讯问企图与目的,且摒弃了刑讯逼供直接表明讯问目标的弱点,采取的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步步为营的渐进性策略,使被讯问者放弃警惕,感觉到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发问,甚至认为是侦查人员的一番好意,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按照讯问者的设计走入圈套而不能自拔。 经典的诱供手法有: 1、利益引诱。是指对被讯问人许以一种现实的利益,诱惑其作出供述的审讯方法。 侦:“你老实交待了,就可以马上回家。你要是不说,你回不了家,我们也没办法帮你!因为我们大家都不能吃饭、不能回家,我们也很辛苦,请你理解一下我们,我们方便了,以后我们也会为你提供方便。” 2、违法承诺。是指审讯人员为了获取被审讯人的供述,超越其职权或法律所允许范围进行承诺,以换取被审讯人的口供的审讯方法。 侦:“事情交待清楚了,我帮你弄个自首,然后给你办个取保手续,让法院给你判个缓刑,你实际不用进去。” 3、暗示问供。是指在审讯人员的手势或提出的问题中已经隐含了答案,要求或暗示被讯问人按其预设的答案回答提问的审讯方法。 侦:你向某某收受的贿赂是不是这个数(侦查人员用手势比划)。 二、指供 所谓指供,是侦查人员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采用逼迫、强制、要挟等手段,按照其认定或主观推断的罪行,指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的违法审讯行为。其往往成为侦查人员诱供后的必然手段。 诱供尚有引诱犯罪嫌疑人说出事实真相的可能,指供则危害更大!每个人都有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心理,如果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以误导,一些不知道利害关系的人必然会违心地说谎话。一旦犯罪嫌疑人将“犯罪事实”交代得和案发时间、地点、受害人陈述、证人、及其他证据高度一致时,侦查人员会一口咬定这是犯罪嫌疑人自愿的、真实的坦白,绝无诱供、指供行为。此时,法官是很难相信被告人的辩解了,同时被告人也很难证明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样,冤假错案就产生了。 经典的指供手法有: 1、精神强制。是指讯问人员采用“车轮战”等手段对被讯问对象进行轮番突审,任意延长审讯关押时间,以消耗审讯对象的意志,造成其精神防线的彻底崩溃,迫使其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提供案件情况的一种审讯方法。 侦:“你不老实交代,我把你送---看守所,某某人进去了,回来就彻底废了。” 侦:”你不承认我们绝不会放过你---” 2、恐吓威胁。是指以损害被讯问人及其亲友某种权益进行恫吓和要挟,迫使其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提供案件情况的一种审讯方法。 侦:“如果你不老实交待,我们会把情况向你单位反映,看你以后在单位怎么混。如果你要是不老实交代,我把你老婆、孩子也抓进来。如果你要是不老实交代,-----” 3、人格侮辱。是指通过使被讯问人人格、尊严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方式,促使其配合审讯,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提供案件情况的一种审讯方法。 侦:“无官不贪,我就不相信在你的位置上,你会一分钱不收,---” 4、直接给答案: 侦:“说吧!你为什么要给XXX人送XX万元钱?” 侦:“快说吧,不就是送了XX万块钱吗,这算什么,这也很正常。送几十万、上百万的都有,我们针对的又不是你,有啥好怕的。” 侦:“XXX人都承认说你将XX万元钱送到他家的,你还不说,这会加重你的刑罚。” 侦:“你送钱的所有过程我们都清楚(有录像,实际没有),就看你的态度。” 侦:“案发当天,受害人穿的是(或不是)紫色衣服,对吗?” 三、骗供 它是指为了获取被审讯人的供述,以虚构的事实促使被审讯人产生错误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供述的审讯方法。 侦查人员诱骗犯罪嫌疑人招供。这也是一些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常用的手法。或许有些案件确实是通过这种手法得以告破,但司法实践证明,这种骗供手法非常容易导致虚假陈述。因被讯问者在错误的提示下会认为同案人已交待,即使自己不承认,依然可能会被定罪,若不“如实招供”,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尤其是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而执法人员又进行威逼利诱的情况下,骗供是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骗供的核心就是一个“骗”字。 经典的骗供手法有: 侦:“某某人已经供认了,你承不承认都可以定你的罪,态度不好可能还会重一点”。 侦:“还是不说,是吧?如果你不老实说出来,你就还有一个包庇罪,两个罪加在一起,就是数罪并罚,起码判10年以上,到时候你老婆和孩子谁来管?你的父母谁来管?” 侦:“不说我们整材料,就让法院多判你几年哟。” 侦:“手拿材料展示:XXX人的笔录在这里呢,你看他都说你收了xx钱。” 侦:“刚才你朋友打电话给我们领导了,想给你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你要配合哈,不然你朋友也帮不了你噢。” 侦:“说吧,说了马上为你办理取保候审。”手拿取保候审决定书,亲自给被讯问人看。 侦:“你作案的当天,都有几个人亲眼看见,你还不老实交待?我这里还有现场的监控视频。” “诱供、指供、骗供”的巨大危害 “诱供、指供、骗供”危害巨大,经验告诉我们,多少冤假错案无不是与它有着直接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那些完全以口供定罪的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件翻案难度更大。 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强大的精神压力和侦查人员的心理攻势,加之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很容易被侦查人员“引导”。这些“引导”就像红衣主教高高耸立在忏悔教徒面前,他们缺乏任何的防备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怎么破解这些问题? 诱供、骗供、指供危害如此巨大,对这种非法审讯如何破解,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角度来讲,他们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一个有经验的优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介入后会给犯罪嫌疑人提供非常专业的法律咨询,告知什么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告诉他们诱供、指供和骗供跟逼供一样都属于非法审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说的一切都会呈堂供证,对案件的判决带来影响,告诉他们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胡编乱造,害人害己。同时律师得知有非法审讯的情形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出申诉、控告。 从律师的角度来讲,除了做好上述会见工作及申诉、控告工作外,还应当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即对于刑讯逼供、以暴力、威胁等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等非法审讯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法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了做好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申请调取所有的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的,一律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可以向检察院和法院调取提讯证以证明所有的讯问是否在办案场所或看守所进行,如果不是在看守所或办案场所进行,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另外,积极寻找证人也是一个很好的破解非法审讯的方法。刘春虎受贿案,我除了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外,我还从外围证人入手,证明行贿人和受贿人所说的行贿受贿纯属子虚乌有。从而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有力度。 注:本文为本所律师原创,内容代表作者观点,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简介:黄利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副部长,执业近20年,长期专注于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研究,为许多的冤假错案翻案,热心公益,曾经先后7次被司法局评为先进律师和优秀律师。 (上图为作者黄利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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