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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20130828

 qinhuanwei 2013-09-03

说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20130828 09:21:51

 多年前,著名流行歌星杰克逊被告猥亵儿童案中,加州的陪审团在进行合议时,数百名杰克逊的粉丝守候在法庭外,高举“我们一定会赢”、“只有爱,没有罪,他是清白的,不要再审他了”等标语牌,为自己的偶像助阵。

杰克逊出庭受审

 法官为了陪审团尽量少受舆论影响,公平起见,将陪审团员圈在一个封闭的旅馆里,不许看报纸,不许看电视,不许与外界通话,除了上庭外,就是吃饭,睡觉。那滋味,有的陪审团员说,就像是在他们在坐牢,好像他们是罪犯,真不好受。这就难怪了,美国人都不愿意做陪审团。认为那不是人干的活。

杰克逊案审讯的过程,吸引了全国百姓,就像看精彩的肥皂剧,许多人甚至放下手中的工作。时代广场电视大屏幕下,数百人观看;更有意思的是一群从纽约飞往加州的航班有意推延起飞时间,为了让乘客收看宣判结果。

       如果罪名成立,杰克逊将被判20年牢狱之苦。结果,他与加州检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赔偿受害儿童一个可观的数目后,检方撤诉。现实生活“肥皂剧”就此落幕。

由此可以体现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要点:在美国,法庭审判前的案件揭露实施严格控制,是以防泄露的案情影响陪审员的判断,进而干扰法庭审理的公平性。同时,对挑选陪审团成员更是有着严格的要求。每个陪审团成员必须对案件保持陌生感,即事前根本不了解本案的具体案情,使能仅仅根据法庭上双方质证过程,对案件作出客观公平性的判断。

2011年11月杰克逊去世案件的最后审判阶段,陪审团指出,因为令封面细节曝光,杰克逊私人医生莫里或将面临四年的牢狱之刑。

这一要求在美国是司法审判中的普遍原则。 因为,法庭审判不仅不同于舆论审判,而且必须尽可能减少舆论的信息影响对陪审团已经案件判断的干扰,以达到客观,公平。

不过,不得不说,在这个案件中,舆论导或多或少会影响到陪审团,继而影响审判结果,因为杰克逊是公众人物,而且常以慈善的形象出现。美国人认为,这种既定的形象,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做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就算是科比也不例外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做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随便拒绝的。

美国湖人队篮球巨星科比。2009年3月,缺席了训练,去当一桩故意毁坏汽车的小案子的候补陪审员。

据报道,法官看到科比时,还是忍不住惊讶地问:“你就是科比?”

除了有些特定职业的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如医生、律师、警察、消防人员,年龄不满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以及其它公共人员没有资格作陪审员。其他所有美国公民,如果法庭指定你为陪审员,那你就不能缺席,如果不去,会被逮捕,这是美国公民必须尽的义务。

 陪审团成员,多半是由交通局、驾照、选民登记随机抽出来符合资格的公民,他们的断案不是靠法律条文,而主要是靠自己的道德与价值观,就是按常理,来判断有罪无罪,然后由法官决定具体量刑标准和刑期长短。

有人开玩笑说:什么是陪审制度的特点呢?就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一起审案,由“外行”定罪,“内行”量刑的制度。

而随机抽出来的人五花八门,什么文化程度,什么人种肤色,什么不同职业等等都有,不能说陪审团制度就是完美的制度,成员们只是按照“常理”来判案,有时也无不偏差。伍神探说:陪审团制度是一两百年前使用的办法,那时人们的思想,作案手段,社会环境都简单多了,用在现代高科技社会未必十全十美,只是眼前没有找到更公平、公正、合理的办法。 


        奢侈的陪审团制度

如果公司员工被抽到作陪审员,无论任何公司,都得支持员工,并在员工作陪审员期间工资照发。

如果公司只能发其中的几天,其余天数由国家发,每天40美元。

每审一个案子,国家要花费10万美金以上,如果全体陪审员意见一致可以结案,如果不一致,哪怕其中有一个人意见不同,本案都要重新审理,这种情况叫“流审”(Mistrial),将全部退回上述第二阶段重新审理。

重找陪审员,整个程序重来一遍,花费很大,每次政府用在这方面的钱不尽其数。

有人说,美国的很多州为什么没有死刑?除开人道主义之外,因为每个判死刑的人都要上诉,而重新审理,可能要等上5年、10年、15年再找陪审员,再找证人,工程大,花费高等。

陪审员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陪审员制度的国民参与性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的地方,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


美国的司法程序

 一般案子在六个月以后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被告面对的是能决定他命运的陪审员,陪审员由12名正式成员,2名至4名候补成员组成,如若是重案,候补陪审员将增至6到8位,陪审员的人选必须得到被告和律师的同意和认可。

 进入开审时,受害人将出庭当场向所有陪审员指证被告的犯罪行为,目击证人也会当场出示证词或证据,在陪审出席全部审理过程以后,12名成员将投票决定被告是否被定罪,如果12名陪审员一致通过,被告人的罪行便宣告成立,随后由法官来决定判刑期,法官必须在12位陪审员无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判罪。

 如果出现“流审”,案子要重审。前面说过通常审理一个案子的费用在10万美金以上,这就为什么法官在首次与嫌疑犯见面时问其是否认罪,若此时认罪,能得从轻发落的原因之一。

但是,这几个过程下来,政府为此又花出去了几十万美金,这是纳税人的钱,如果没有这么繁琐的过程,就没有这些花费,钱用在别处可以帮助多少人。 

美国反暴力联盟主席黄克铿先生,在他的《中华情》书中这样评价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精神是“宁纵莫冤”,宁可放过千千万万的罪犯,也不要制造一个冤案。即在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数以百万个案件中保障没有一个被告被无辜冤枉而入狱坐牢的,就符合美国的司法精神面貌。于是乎,在美国司法精神下导致不计其数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作奸犯,为非作歹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明目张胆大摇大摆地走出美国法庭,逃离本应接受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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