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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收回国有农用地如何补偿

 神州国土 2013-09-04
收回国有农用地如何补偿
接线专家翟国徽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我是某国有农场职工,近来政府因公益性建设需要将农场农用地收回,请问,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是否应给予补偿?应如何进行补偿?其中对我们农场职工应该如何补偿? 

  答: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应给予相应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规定,确需占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有关解释精神,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农场职工进行相应安置或补偿。《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进一步解释指出,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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