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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利息支出的财务税务处理

 平常心1959 2013-09-04

集资利息支出的财务税务处理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在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有时需临时向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暂时借款,并根据约定的利率付给借款利息,这部分集资利息如何进行财务及税务处理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准予扣除”。根据上述法规及文件精神,纳税人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借款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只能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必须按所得税会计方法,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先后分别发文规定:个人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1999]181号文件规定:“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对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及文件精神,鉴于银行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对集资利息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应同时执行。仍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例:某企业于1999年1月1日向本单位职工借入流动资金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银行同期存款月利率4‰,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30万元。
  一、借入款项:
  借:现金1000000
  贷:短期借款一个人集资100000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现金1000000
  二、提取利息:
  借:财务费用10000
  贷:预提费用—利息10000
  以上是提取一个月利息的会计分录,以后每月同上。
  三、还本付息:
  借:短期借款—个人集资1000000
  预提用—利息120000
  贷:现金1104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6000
  1999年1-10月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10‰-4‰)×10个月×20%=1.2万元
  1999年11-12月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10‰×2个月×20%=0.4万元
  合计1999年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0.4万元=1.6万元
  四、纳税调整:企业全年实际支出利息=100万元×10‰×12个月=12万元
  税法允许税前支出的利息=100万元×6‰×12个月=7.2万元
  超过税法规定支出的利息=12万元-7.2万元=4.8万元,应调整企业计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假定企业无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
  应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4.8万元)×33%=11.484万元
  借:所得税11484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114840
  五、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6000
  —应交企业所得税114840
  贷:银行存款130840■
  本栏责任编辑/刘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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