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事务。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财务与会计》中的行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4.有关“比例原则”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2.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行政法治原则辅助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实现企业内部的良好管理,企业应该根据其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行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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