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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自由小馆621 2013-09-05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在这里我们从广告的性质、商品房预售等方面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法定解除条件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

  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额)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7.违约金

        经济法的相关法律合同双方的义务。出买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违约情形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交付商品房,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修理或更换、解除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实际履行合同、赔偿相应损失和解除合同。当出现违约情况的时候,违约金的处理如下: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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