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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社会保险之生育保险

 昵称13623940 2013-09-07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女职工生育前连续正常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900元。
  3.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女职工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三、办理程序

  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审核,结算金额次月,社保中心将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
  
四、注意事项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参保女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正常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三、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本人《结婚证》、医事证明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发票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核算金额后次月结付至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2.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持医事证明及手术发票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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