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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支付“罚款”使用什么票据?

 刘刘4615 2013-09-09

 

作者:吴江

 

    某生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规定产品合格率不能低于98%,如果合格率低于98%,购货方将对生产企业收取质量罚款,质量罚款由生产企业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因质量问题支付的“罚款”,生产企业应该使用什么票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供货方支付给购货方的“罚款”,其实质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折让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向购货单位支付“罚款”,可通过购货单位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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