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合同转嫁缴费有关问题的分析

 李球王图书馆 2013-09-11
某工商局在对某市范围内的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中,银行滥用其提供贷款的优势地位,将本由其自身承担的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强迫消费贷款借款人缴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第(九)项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的,责令改正,退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并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由于《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涉及“服务费用”问题,对此有五种意见,一是以银行利用合同规定(或约定)条款转嫁费用给借款人缴纳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80元,认定为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二是被强迫接受不公平条件的消费者,为此笔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三是银行利用合同规定(或约定)条款转嫁费用给借款人缴纳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80元、被强迫接受不公平条件的消费者,为此笔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均为其收取的服务费用;四是银行没有收取服务费用。五是等省政府对该类案件就“服务费用”进行解释。某局认为等省政府对这类案件就“服务费用”进行解释固然没错。在省政府未解释前,就该类案件如何认定“服务费用”,某工商局建议采纳第一种意见对“服务费用”进行认定。理由如下:

1、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是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在合同中可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方式进行担保。而银行在要求借款人提供上述合法的担保方式之外,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违法约定借款人义务,将自己应缴纳房管局的该笔贷款“他项权利登记费”由借款人代位承担。银行有为此笔贷款向房管局缴纳“他项权利登记费”的义务,而借款人没有任何义务向房管局缴纳他项权利登记费。银行违法设定增加自己的“债权”及增加借款人的“债务”,迫使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缴纳此笔贷款“他项权利登记费”。房管局也未依此笔贷款再向银行收取“他项权利登记费”,所以这是银行违法设定借款人的“债”。
    2
、有的观点认为,借款人80“他项权利登记费”交给的是房管局,而银行没有收取。某工商局认为这种观点不客观,因为借款人为银行支付了本应由银行向房管局缴纳的80“他项权利登记费”(通俗地说“借款人为银行还了债”)。与银行收到借款人80元再将该80元转交给房管局,房管局以借款人名义开票,法律效果是一样的。由于银行转嫁费用,导致银行此笔贷款服务成本的降低及此笔贷款服务利润的增加。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银行转嫁借款人缴纳的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借款人。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证明银行财产本应减少却因转嫁借款人缴纳,财产而未减少,在法理上等同收取了借款人缴纳的80元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显然银行属于第二种。
    (2)
他方受到损失。由于银行的违法约定增加借款人本不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借款人不必要的损失(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
    (3)
银行获得利益与借款人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银行与借款人违法约定,无合法根据。银行向房管局缴纳“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有法律依据,银行转嫁借款人向房管局缴纳“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银行转嫁借款人向房管局缴纳“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

3、“他项权利登记费”应由银行缴纳。此笔“他项权利登记费金额” 无论银行以何种名义收取,都是银行基由此笔贷款服务过程中违法收取的费用,即银行违法收取的“服务费用”。

4、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服务合同中,银行收取了借款人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外,还有银行收取的此笔贷款利息。而银行收取利息是有法律依据,不是不当得利,也无退的法律依据。如果将此笔贷款利息作为服务费用,对银行是不公平的。由于《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涉及“服务费用”问题,这里的“服务费用”也许立法者的本意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至少包括提供服务者(银行)强迫(借款的)消费者接受其设定的不公平条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违法收取的服务费用在内的及与(贷款)服务有关的各种费用,较单独以违法收取的服务费用作为服务费用有更大的惩罚力度。就这类案件的处理,以银行违法收取借款人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金额”作为服务费用,对银行来说是最照顾和最人性化的,银行也更容易接受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