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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存在的25条“霸王条款”

 马敬坡 2015-10-20

如:“银行自动机出假钞银行不负责任”这一条款涉嫌银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1.将一些费用支付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如:“消费贷款服务合同”:例如,在合同上写着,甲方(注:指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点评:根据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这就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2.一经公布即为有效”

  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点评:《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因此,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这个约定不符合意思自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即便银行无法满足逐一与客户协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银行必须为消费者预留是否接受变更的缓冲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变更的内容,自然会选择注销卡片,而不是被动式的强迫接受。

  3.“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这条中的“业务需要”及“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所指不明,“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实际上赋予了银行随意解释、随意变更合同的权利,扩大了银行的权利,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4.“因不可抗力……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责任。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这个约定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5.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均由借款人承担

  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点评: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条约定的归责原则是不公平的,对银行方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借款方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若非双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公平原则,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该约定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的条款。

  6.“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 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全部提款条件具备后、贷款发放前,如因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调控政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的监管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点评:银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范围太宽,存在不合理性,与严格控制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不符,属于扩大银行权利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7.遇“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 银行也免责

  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点评:将“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这样的约定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8.“系统故障银行不担责”

常见条款:某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个人客户因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律师点评:

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消费者不当得利,其责任应当归责于银行或其他方面,而不是消费者的责任,虽然个人客户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但在个人客户并未有过错的情况下,约定中止协议的履行,暂停对个人客户电子银行的服务,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自身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9.“不提供1年前信用卡账单”

常见条款:某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规定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账单,索取3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1年以前的账单。

律师点评:

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银行方面对索取3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收取手续费,涉嫌以格式条款方式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其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2年备查。”银行不提供1年以前的账单,涉嫌减轻了自身的责任。

10. “不予放卡申请人资料不退还

条款内容:某银行《银行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合约规定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如果银行决定不予发放某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律师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如果银行方面决定不予发放借记卡,应视为双方未达成协议,不予退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涉嫌违反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正当性、必要性原则,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的不合理约定。

银行服务便条:

11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12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  

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13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一位消费者办理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记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点评: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其次,《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

第三,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14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  

一些消费者反映柜员机一次存款数额限制不明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而且有银行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点评: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5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  

点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6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  

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有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对房屋全额投保。  

17“自动转存”条款

中消协认为,定期存单上的“自动转存”条款,属于银行方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对此,银行有义务向储户予以说明,尤其要说明自动转存的次数。

 18.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

19..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20..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2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22.个人消费贷款,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工商点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银行要求消费者必须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

    23.银行修改借记卡章程不通知消费者、各种收费不明示。

   【工商点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条款需修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银行擅自修改章程而不通知消费者的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银行各种收费项目应采用适当方式明示消费者,否则就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24 费者使用信用卡超期限未全额还款,银行仍按全额计息。

   【工商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没有全额还款,应以未还款额部分计息,消费者已还款部分不应再计息。银行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25. 部分银行规定,消费者的交易情况,均以银行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工商点评】:银行存折和国债书面凭证可以如实记载消费者每次交易活动的情况,对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来讲,一目了然。但银行卡如果不进行查询,不能体现交易信息。银行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了解全部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交易产生争议时,双方均可以提出证明自己交易合法性证据。一方不得事先约定,只能以自己出示的证据资料为准,排除另一方的证明权利。银行这种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举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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