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的区别是什么?

 指间飞歌 2013-09-12

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的区别是什么

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共同特征: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侵犯和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往往还同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两罪所侵犯的主要还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从其引起的后果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些都属于这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其本质仍然属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工作过失的渎职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行政越权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的权限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享有的许可权与其他权力一样都必须来自法律的授予,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任何许可。行政越权具体包括:(1)无权限:即没有许可权的机关实施了许可行为;(2)层级越权:下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上级行政主体的许可权或者上级行使了下级的许可权;(3)事务越权:即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许可事项;(4)地域越权:是指行政许可机关超越了行政许可权限的空间地域范围而行使行政许可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