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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

 笑看风云6698 2013-09-16

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进、调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出管理,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法两院、街道和事业单位(含区属学校、幼儿园)。调进是指区外人员调进我区,调出是指区内人员调往区外。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干部调进、调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调进

第四条  人员调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素质与岗位、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量才适用的原则;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员调进,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相应的岗位空缺和职数内进行。

凡我区急需的各类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调进,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其他人员的调进,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 新进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

第七条 人员调进,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 具有与拟进岗位、职位要求匹配的资格和工作经历。

(三) 具有拟进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身份;

(四)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进: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 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第九条 人员调进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拟调进对象向调进部门 (单位)呈递书面申请,说明调进理由。

(二)调进部门(单位)呈报。 调进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调进科级干部和党群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下同)的,报区委组织部;调进政府部门(含街道,下同)、事业单位(含区属学校、幼儿园,下同)的,报区人事局。呈报材料包括:拟调进对象个人申请,调进部门(单位)书面请示(主要是说明理由和集体研究的意见),《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拟调对象个人情况进行初审。区编办对调进部门(单位)编制等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书记酝酿会酝酿。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接到调进部门(单位)的书面请示及《调动审批表》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提请书记酝酿会酝酿。

(四)组织审查。书记酝酿会原则同意后,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会同调进部门(单位)到拟调进对象单位调阅档案、审查、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附拟调进对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材料。

(五)集体研究。调进科级干部和党群机关的,由区委组织部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由区人事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汇报的内容为:调进部门(单位)的编制和职数情况;调出单位的意见;拟调进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主要特长及主要缺点、不足。

(六) 办理调进手续。根据会议研究作出的决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办分别按各自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人员调出

第十条 人员调出,要坚持组织综合平衡、尊重本人意愿和照顾个人困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人员调出程序:

(一)本人申请。拟调出对象向所在部门 (单位)呈递书面申请,说明调出理由及拟调的具体单位。

(二)调出部门(单位)呈报。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科级干部和党群机关干部调出的,报区委组织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调出的,报区人事局。呈报材料包括:本人申请、部门(单位)意见、《铜官山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

(三)集体研究。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接到调出单位的呈报材料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后,分别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属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须向区委常委会议汇报),并将研究结果告知调出人员所在单位。

(四)办理调出手续。根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分别按各自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要求调出的,应从严掌握。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星”等骨干教师、市级及其以上优秀教师,原则上自授予荣誉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调出。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三条 人员调进、调出,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人员调进、调出,必须按照组织原则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干预人员调进、调出工作。凡违背规定条件、程序的,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办理。

(三)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对违反工作纪律、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人员调进、调出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属学校、幼儿园教师调进、调出,原则上每年于暑期集中研究、办理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铜官山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进调出暂行办法》(区办【200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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