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能让“无爱”代际传承

 太阳初照 2013-09-23

不能让“无爱”代际传承

2013-09-20 15:50:36
标签:

杂谈

近日,南京公开审理“南京饿死女童案”。南京中院一审宣判,饿死女童的母亲乐燕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无期徒刑。而令许多人没有想到的是,乐燕不但是文盲,而且至今没有户籍和身份证。(齐鲁晚报9月19日)

在这之前,庭审传出的消息是,乐燕在最后陈述中称:一个自己从来没有得到过爱的人怎么给别人爱。有网友还认为这是狡辩之词,她得到了社会的救助,而且把救助款用于吸毒,怎么能说其从来没有得到过爱呢?而再看其成长经历,却不难发现,她称自己没有得到过爱,并非虚言,这可以说是对其成长环境的控诉,值得引起社会反思:我国社会还有多少像乐燕这样的人,生活在“无爱”的环境中?要知道,“无爱”的环境无法培养有爱的人,只会导致“无爱”代际传承。

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得到的最大关爱,首先来自其父母,乐燕在这方面是“先天残缺”,由于是非婚生子女,16岁之前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虽然爷爷奶奶也是亲人,但由于是祖辈抚育,加上其为非婚生女,可想会得到怎样的关爱。、

其实,不要说像乐燕这样的孩子没有人疼爱,现在很多留守儿童也缺乏关爱。父母在远离家乡的地方打工,孩子在老家要么托给老人照顾,要么请他人做“代理父母“,即便老人和委托的监护人很负责地照料孩子的生活,但这毕竟不能替代父母的爱,对于孩子来说,他们还是会感到被父母“抛弃”,于是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爱。

另外,当家庭无法给予孩子爱心,甚至包括起码的监护时,国家、社会应该及时接过监护的责任,让孩子感受到“有爱”。可以说,不论在乐燕身上,还是在她两个失去生命的孩子身上,都折射出我国监护制度的不完备。

据报道,乐燕在16岁之后长期在夜场、理发店等场所务工;12岁才开始上学,因为年龄大受歧视,直接跳到4年级,一年后辍学。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照《义务教育法》,其监护人要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而其所在地区学校、政府部门也难辞其咎。政府部门或可解释,乐燕没有户籍,责任不在政府,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孩子不办户籍,就可以不接受义务教育?而如果有很多这样的孩子,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该如何提高?这是政府部门负责任的态度吗?

进一步说,如果政府部门发现孩子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应该把孩子的监护责任接过来,像乐燕,就应该由政府监护,保障其生活与求学,而乐燕的两个孩子,也应该如此。乐燕对其两个孩子监护不力的问题早已出现,可政府部门和社区只是教育了事,结果依旧把其孩子置于不合格的监护人的监护之中,造成最终的惨剧。近年来,类似的惨剧并非孤例。

我已经呼吁过实行国家监护制度,只有实行国家监护制度,才能让每个孩子感受到社会最基本的关爱,这是创建有爱环境的基础性制度。而且,围绕国家监护制度,我国将重新思考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怎样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发展权,假如有这样的考虑,随迁子女的城市求学就将彻底解决,我国3000多万流动儿童和6000多万留守儿童的问题,就可得到缓解,而那些生长在特殊家庭的孩子,也不会因父母的问题,而被社会遗忘,在享受不到任何阳光,感受不到任何温暖的环境中长大。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近年来呈高发趋势,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又多出于问题家庭,对此,国家和社会不能把责任简单地推给其问题父母——毕竟,推给其父母,或者教育其父母,其父母并不转变教育方式,不关心孩子的成长,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而孩子的成长却是耽误不起的——有必要思考如何保障问题家庭的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国家增加大笔投入,这考验国家的财政实力,但这不是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是否下定决心建立这一制度,是否从国家、民族未来的高度意识到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如果目睹众多孩子在无爱的环境中成长却无动于衷,社会迟早会受到惩罚。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由接受最高教育的人群决定,而是由接受最低教育的人群决定,在高等教育规模已经世界第一的情况下,我国还有孩子几乎从来没有读书,还有不少孩子正走向辍学,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