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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路政人员高速逆行执法,造成车祸3三人死亡被判刑

 神州国土 2013-09-23
广西法院网良庆:公开宣判广西路政人员高速公路上逆行执法造成三死五伤案
作者:彭情宝 方艳红 发布时间:2012-08-30 15:21:24      
         8月30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高管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路政员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执法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伤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马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叶永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晚,自治区高管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在南宁环城高速公路开展治超等综合执法工作,被告人叶永新作为带班领导带领被告人马骏等3名执法人员在南环高速公路玉洞收费站开展治超执法工作。同日22时许,刘永耀、杨强、杨全生、张齐先后将各自驾驶的重型拖挂大货车依次停靠在南宁市良庆区绕城高速G7201南环段上行线19KM附近路段的应急车道内(距前方玉洞收费站入口匝道600米)。得知该情况后,被告人叶永新指派被告人马骏驾驶桂AGG635路政执法车与其一同前往处置。二被告人从玉洞收费站入口上到绕城高速上行线后,发现确有几辆大货车停在后方靠近出口匝道附近,经简短交流后,均认为顺行到达将绕行太远、时间太长,不利于及时查处。在被告人叶永新的默许下,被告人马骏驾车沿着应急车道逆行至第一辆货车前,由被告人叶永新下车对停靠车辆进行检查,被告人马骏打开警灯将车开出应急车道沿行车道继续向前逆行。此时,第四辆大货车司机张齐看到有车逆行过来,以为是交警查车,害怕被处罚,便驾驶桂B33737重型半挂牵引桂B3216重型普通半挂车向左打方向行驶至行车道欲离开,此时,被告人马骏已看到张齐驾驶的货车后面有来车的灯光,其仍逆行驾驶路政执法车与张齐驾驶的车辆对向行驶,张齐见状便打灯变更至超车道,被告人马骏亦驾车变更至超车道,最终将张齐驾驶的车辆逼停在超车道内。此时,恰有被害人庞海强驾驶桂AJY51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处,追尾碰撞桂B3216重型普通半挂车车尾右侧,车辆失控后又与停靠在右侧应急车道内的杨强驾驶的豫QA9675重型半挂牵引豫QB561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侧后部相碰刮,造成桂AJY511小客车严重毁损,乘客庞海强、黄道宇、庞小波三人当场死亡,王旭建、黄剑、黄艳萍、黄逸凡、包昌全受伤的严重后果。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马骏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6月20日,自治区高管局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各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骏、叶永新作为受广西交通厅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职权的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了《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之规定,超越职权进入高速公路治理超载检查,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在高速公路逆行检查车辆。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骏在被告人叶永新下车后,将车驶入行车道第二次逆行,此时他已看见张齐驾驶的车辆驶入行车道,亦看到张齐驾驶的车辆后面有来车的灯光,仍逆行拦截行驶的大货车并将大货车逼停,致使后面来车与大货车追尾,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明知在高速公路逆行拦截车辆可能会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被告人马骏的逆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永新作为带班领导,带领马骏逆行进入高速公路执法,疏忽对被告人马骏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骏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所在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部分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马骏的辩护人提出马骏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停靠在紧急停车道也有过错,张齐应当预见后面有来车仍变道行驶是违章,马骏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交警部门的两级认定书均已认定大货车停靠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道上属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张齐从紧急停车道驶入行车道,在马骏已在行车道上逆行的情况下,他唯一能选择的只能变更到超车道,法律没有禁止行驶中的车辆变道,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齐变更到超车道时马骏亦变更到超车道将张齐的车拦截逼停。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叶永新于事故发生后报警,被告人马骏按交警部门通知接受调查,两人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均未如实陈述,隐瞒逆行行为,他们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关于叶永新的辩护人提出马骏的第二次逆行与叶永新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叶永新作为带班领导,其决定带领马骏驾车逆行上高速公路执法后,应该对上高速公路后的整个执法过程负有组织、管理、监督的责任,不能将两个人的职责割裂开来,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视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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