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2)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3)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1、配股必须采用代销方式,认购股数没有达到拟配数量的70%,发行失败。配股的超额认购问题配股方式引入了发行失败机制,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因此为确保配股成功,有建议提出是否可以由其他股东超额认购。鉴于是否认购配售的股票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放弃认购权后并不能直接将该权利转移给其他股东,因此,考虑到利益平衡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允许股东超额认购。
2、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发行股份没有锁定期。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它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在集资的意义上,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第一,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第五,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第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第七,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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