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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发李某案总结:结果证明我的人品

 王凱 2013-09-26

李在珂宣判结束时十分高兴

今天法院对李某某强奸一案的判决,我认为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做出的是客观公正的判决。我们对强奸罪的定性是不持异议的,所以我们选择了罪轻的辩护。

对大魏、小魏,都选择了罪轻的辩护,我们的辩护思路是完全正确的,所以法院给予了从轻的判决,大魏判了4年,小魏判了缓刑,今天下午就可以出来了,现在家属已经去接了,现在可能正在回家的路上,我们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辩护非常成功。

关于是否上诉的问题,我还没有和监护人沟通,我们还有十天的考虑时间,我们对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满意,这个结果在我们事先预计的范围之内,达到了我们预期的判决结果。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个人上诉,那么其他人都要一起,我们都要经过二审。目前的结果,我们是认罪伏法的。

关于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口供和物证的问题,我认为他们提出的。

“物证缺失”这个说法并不正确,在口供方面,各个被告人的口供和他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细节上都能互相印证,且各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稳定的供述相一致,也和大魏当庭的供述一致,根据法律规定,这是完全能够定罪的。

物证不是没有而是的,物证主要是视频资料,这个证实具有犯罪的情节,包括挟持,暴力,违背被害人的意见,还有其他的一些不能公开的物证,这个是完全能够定案的,是有充分依据的。应该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本案做到了罚当其罪,这是没什么争议的。

关于舆论中对于我的一些非议,我想说,事实胜于雄辩。今天法院的判决,回答了以前这样或那样对我的评价,所有的攻击,这样的判决证明了我之前选择的辩护思路是正确的是,成功的,是最符合委托人和我所辩护的被告人的利益的,证明了我的人品和能力。这个判决结果就可以说明问题,同时也证明了我的辩护工作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的履行了我的辩护职责。

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基准刑是11年,王某是成年人,增加了一年,应该说考虑了他的认罪表现,判的很轻,他的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后,王某认罪了,最起码减了两年,不然他应该是14年左右,这个结果是合理的。而李某某不认罪,法院在基准刑以下量刑,这个判决结果应该还是非常宽容的,也考虑到他未成年的因素,判决结果也是比较合理的。

大魏,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仅次于王某,我们如果不做罪轻的辩护,他的刑期是仅次于王某的。本案中,所有被告是不区分主从犯的,大魏犯罪地位和作用都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不认罪,那他的刑期和李某某、王某是差不多的,正是因为大魏积极认罪,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我们在辩护工作到位,我们所有的辩护理由几乎都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所以得到了最轻的判决,应该说是非常非常成功的。

关于杨某的身份,这与本案无关,而她和张性服务员所谓涉嫌敲诈勒索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管她的身份如何,只要违背她的意愿,就可以认定强奸。

这次判决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不管地位有多高,身份有多特殊,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想闹访和利用舆论影响司法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对李某某强奸一案的宣判,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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