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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瑕疵证据的分析

 天涯-萤火 2013-09-28

 

    (二)在书证提取程序上存在缺陷。除法定的情形外,对书证都应当提取正本。如不能提取正本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制作副本、复印件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注明页数及原件存放于何处,原件持有人和制作人均要署名。如某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书证复印件上因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提出该证据来源不合法的意见得到了采纳。

 

    四、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意见》要求询(讯)问笔录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询(讯)问人的原语、原意。严禁未经被询(讯)问人同意擅自修改。询(讯)问人应当记明每次询(讯)问的起止时间,询(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讯)问笔录应当由询(讯)问人、被询(讯)问人、记录人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的言语和方式。严禁刑讯逼供。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1、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2、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重大案件条件具备的,应当组织辨认。被害人、证人身体状态许可的,还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直接辨认。辨认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诱导。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辨认笔录应由辨认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辨认笔录应全面反映辨认过程,尤其应当记明辨认人对辨认对象隐蔽性特征的描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对案件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有着直接的接触和感受,因此被害人陈述是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材料,又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侦查人员首先要及时、主动询问被害人,因为往往被害人的第一次陈述都仅仅是对案发经过的再现陈述,较为客观真实,及时、主动询问可以避免被害人有时间去思考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而人为地使案情复杂化。同时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合法、规范。对被害人陈述中提到的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被害人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对涉案物品(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品)等一定要予以提取,并加以固定、送检,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被告人何某某强奸一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共强奸了两名幼女,其中一名三次一名一次,但用以支持指控的证据中被奸淫三次的被害幼女的陈述笔录尾部就没有完整的侦查人员签名,因该证据不合法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导致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奸淫一名幼女三次中结合其他相应证据只能认定两次的后果。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没有作辨认笔录或未及时做辨认笔录,等到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时发现证据有缺陷才去弥补,使辨认笔录有很大的主观性而影响认定。有的即使作了辨认笔录,但程序不规范。比如将涉案的人或者物品一人(物)或者照片让被害人辨认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辨认数量等,这些辨认笔录都会因不合法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该类证据瑕疵一般表现在:讯问不及时,讯问形式、内容不规范,且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相加以固定。有的违反规定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或者虽然有两名讯问人但有一名或两名均属不具备侦查人员资格。有的只注重讯问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忽视了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如上述案例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案发时间是2003717,侦查人员于当晚接到报案并赶赴了现场,但却于次日和几天之后的23日才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但陈某某在那两次供述中均称自己在打架时只拿了木棒,而陈某某在接受侦查人员于同年93留置盘问和95刑事拘留及916讯问时却改口供称自己用镰刀砍伤了被害人饶某某的肚皮。这就与其最初两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在法庭审理中,陈某某又当庭翻供称自己在打架时没有用镰刀,在公安机关称自己用了镰刀是因为受到了公安人员的威胁。由于侦查机关在讯问陈某某时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相,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推翻陈某某受到威胁的证据,最后法官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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