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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证据排除常见八类庭审控辩要点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4-12



本文仅讨论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其他非法证据将另行总结。


(1) 非法证据不是一定会排除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刑讯逼供,暴力程度达到什么标准可以排除证据,常见的扇巴掌、恐吓可不可以排除?刑事庭审中,小北常见辩护人对一般暴力即提出证据排除(可能是诉讼策略,而有意为之),而一些经验不足的控方对此也很紧张。实际上,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家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有明确的外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95条,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的行为。


综上,刑讯逼供是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使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行为(其他行为要与之程度相当),办理案件中侦查人员的一些常见的踢一脚、扇巴掌的行为违法侦查行为,但证据不应当排除。作为控方在辩护人提出排除理由时,可以审查行为的严重程度,即使侦查人员行为有违规之处,但获取的言辞证据并未违背嫌疑人真实意愿,仍不能排除。


(2)犯罪嫌疑人与证人、被害人的排除标准不同。通过欺骗获取的嫌疑人的供述是否需要排除?(常见的是侦查人员经常对嫌疑人说“老实说,没多大事,说完我就放你回去,实际说完侦查人员就把嫌疑人报请批捕”)。辩方也经常会以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被欺骗为由,请求排除。


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可知,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于嫌疑人的排除标准是刑讯逼供,对于证人、被害人的排除标准是暴力、威胁(此处辩护人对于扇巴掌等轻暴力等行为可以提出要求排除,但此处控辩双方仍有辩论空间,辩方可以凭借两者排除标准不同为观点,请求对轻暴力排除.)。


(3)对于由欺骗、威胁获取的言辞证据是否排除。首先要说的是欺骗、威胁行为在现阶段侦查过程中并不少见,基于现实情况我们不讨论该行为消灭的必须性。必须肯定的是该行为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但并不能以违背精神作为排除的理由,法庭上的控辩都要有条款依据。


对于该类证据的排除需要区分行为对象,其中针对嫌疑人在(1)中已经说明不在赘述。针对被害人、证人,依据刑诉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最高检刑诉规则都可找到依据,即不仅不能有暴力而且不能有威胁。而无论是嫌疑人还是证人、被害人都不包括欺骗。


(4)嫌疑人在移送看守所之前的证据排除。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辩方首先可以要求控方提供完整的讯问视频,没有视频、视频不完整、图音不清晰都可以成为质疑该阶段证言的依据。此外还要看嫌疑人在签字过程中是否认真审核证据,还是在侦查人员的催促下仓促签字。是否存在视频中的供述与笔录中的记录不一致的情况。


另外在审查讯问视频时还需注意嫌疑人的神态是否自然、言语是否流畅,神志不清,对于那些言语支支吾吾或者先是否认在侦查人员的呵斥下又改口的可以在其他证据的支持下提出质疑。


(5)嫌疑人在移送看守所之后的证据排除。作为辩方要求控方提供侦查机关在将嫌疑人移送看守所时的体检材料,查明身体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送监当天的那份笔录虽然记录的形成地点是看守所,但实际可能是侦查人员在公安机关制作好后在送监同时让嫌疑人签字,这点需要辩护人在回见时查明。


(6)针对提讯证的审查。嫌疑人在送交看守所后的供述,需结合提讯证重点审查。作为辩方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质疑,是否有被提外讯情况;提讯证记载的指认现场时间长短,有无以指认现场名义提外讯;提讯证记载的提讯时间和讯问笔录时间是否一致;提讯证证实有提讯,但公诉机关没有移送相应讯问笔录的。


(7)会见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无论控辩双方都应该回见双方,听取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于他们提出的线索或是证据不能忽视。(杜培武当年保留的血衣就被忽略)




(8)最后,排除刑讯逼供所得非法证据最直接有效方法是从案卷中客观证据中寻找与言辞证据不相符的地方,以此质疑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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