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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问题解答汇总(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

 海云天 2013-09-29
1、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货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销货方将该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后并向购货方收取等额贴现息,请问单独收取的贴现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贵公司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采地下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剩余部分未经加工销售给相邻纳税人使用,对此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款:“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pterocarya注:上述规定可表述为:①供应不需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②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对外销售,不征收增值税;③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且对外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3、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4、问题内容:
由于生产设备使用了易燃的化学物质,为了降低火灾风险,专门为机器设备配置了灭火器,请问灭火器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灭火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46”的公安消防设备。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灭火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5、问题内容:
我公司花了120多万进行了办公楼的装修。请问此笔费用怎样处理?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6、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现在在做石灰窑的建造工程,在建造石灰窑的材料中,构造石灰窑窑体的钢材及耐火砖能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回复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石灰窑”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2”和“03”的,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

7、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一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收取定金5万元。后来对方不需要此产品了,我公司将定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入帐。请问此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8、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服务业,将空余房屋出租给另一方。我公司目前给承租方另装电表,从承租方收取的电费单价金额是在供电公司的单价金额基础上加计25%的管理费。请问我公司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回复意见:
贵公司出租房屋并销售电力产品应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电力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销售电力产品应按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9、问题内容:
请问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时,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价格计算?
   回复意见: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PTEROCARIA注: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总局上述答复是错误的。

10、问题内容:
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
   回复意见:
根据《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11、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你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12、问题内容:
我经营一家GPS定位仪器销售公司 我们主要业务是为汽车做GPS定位,销售一个GPS定位仪,然后会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按年收取服务费,我们推出一项活动,交三年服务费送一台定位仪,服务费我们征收营业税,销售定位仪是否应征增值税?如何缴纳税款?
   回复意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交服务费送定位仪的行为应按上述原则征收增值税,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13、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14、问题内容: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5、问题内容:
接受他人委托,为其提供林木砍伐劳物,取得的收入应按何种税种收税?是否是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
   回复意见: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服务的业务。”因此,提供砍伐劳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征税范畴。

16、问题内容: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17、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收取费用60000元(有正规发票)。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上述公司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收取60000元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我公司现有一商场出租给多个商户独立经营,通过自建的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向各商户供冷和供暖,收取商户的租金及空调费(因不方便安装计量表,空调费是按商户承租的建筑面积计算的)。请问收取的空调费,是按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营业税?还是按兼营行为,租金缴营业税,空调费按供应冷气和暖气缴增值税?
   回复意见:
混合销售中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与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而出租并不必然要伴随着供冷与供暖,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你公司对租金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供应的冷气与暖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9、问题内容:
我公司拟受托对母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子公司进行托管,按协议约定,以子公司经营的税后净利润做为我公司的托管收益,该子公司所得税率与我公司一致,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收益做为投资收益列账,并予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你公司并没有对另一子公司投资,因此取得的托管收入属于服务性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0、问题内容:
汽车销售企业向客户收取车款同时代收汽车装潢款,并转交给某独立核算的汽车装潢法人单位,由该单位给客户开具发票,对装潢这笔业务销售企业并不经营,也不开票,只是代第三方收取,请问,是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还是比照代收保险费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回复意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以上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向客户收取车款同时代收的汽车装潢款属于代收款项,不能比照代收保险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1、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设立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销售纺织机器的外资企业,现我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委托我公司为他们在中国区销售的机器(全进口机器)提供售后维修(保修期内)、以及为新销售的进口机器提供安装服务,然后我公司向境外单位收取此类业务的外汇收入。售后维修所用的备件不抵扣。请问:1、这类业务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2、如是征营业税的话,是5%还是3%?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服务。”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售后维修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系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维修所用备件的进项税额,而安装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建筑业安装税目适用营业税率3%。

22、问题内容:
我恒宇集团公司个问题请教:公司将自产的造纸自用,厂生产车间领用信纸时能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吗?厂办公室领用信纸时可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吗?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你公司厂生产车间、厂办公室领用信纸均不属于以上情况,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列支,无需缴纳增值税。

23、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汽车经销商,有客户委托我公司将其旧车寄售,也不过户到我公司,我公司只作为中介,收取差价,并开服务业发票做其他业务收入。当地税务有不同看法,有的说按成交金额的4%减半交增值税,不知这种说法对不对。
   回复意见:
《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是以寄售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门商店,汽车经销商的这种行为属于代销而不是寄销,如果汽车经销商只是以中介的形式收取代销费用,由于汽车没有过户到汽车经销商名下,旧车销售时只能由车主开具发票给购买者,因此应当开具服务业发票给旧车车主,并按服务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24、问题内容:
我个人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个财务报表管理软件,我允许房地产公司有永久使用权,但是此软件的所有权(注册权)归我,请问我的此项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此软件的所有权(注册权)归房地产公司,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转让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使用权但并未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而对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pterocarya注:上述文件可表述为:①销售软件使用权,但保留软件所有权的,应当征收增值税;②销售软件使用权,同时转让软件所有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25、问题内容:
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总公司负责。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公司向仓库移送货物的时候,并没有具体的销售对象,只是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那么,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不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6、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日有这样一笔业务:某房地产公司需要一批地砖,合同约定由我公司负责采购并运送。我公司采购价为10万元,运费为3万元。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其开具运输发票。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回复意见: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7、问题内容:
我们是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每隔一段时间产品都要取样一次,请问用于取样的药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贵公司药品取样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8、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意见:
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电梯安装、保养和维修的公司,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及咨询服务。 请问我公司的维修和保养业务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取得的收入,应当计缴营业税。

30、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9年经营租入房屋,租期为一年,发生装修费20万元。请问该装修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是否可全部计入2009年费用?或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不少于3年期限摊销?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1、问题内容:
建安企业发生安装业务,但其中沙子、管子、钢筋等不是自己生产的,用于安装时,是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 业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 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 务,同时发生销售非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
pterocarya注:上述规定可表述为:①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和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②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③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除上述第①条外,应征收营业税。

32、问题内容:
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回复意见: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 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 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33、问题内容:
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作转出?
  回复意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 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34、问题内容: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对不能抵扣税的规定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解释以及财税[2009]113号对不动产的解释,当纳税人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时是否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意见: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 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 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属于修缮不动产,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所耗用的进 项税额不能抵扣。

35、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以锯末和木屑为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企业,在收购锯末和木屑的过程中,由于对方大多是农民提供,不能提供发票,我们能不能申请使用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锯末属于农副产品的范畴吗?
  回复意见: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第052号)第一条第十一款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中“其他植物”的规定:“干花、干 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根据上述规定,锯末属于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贵公司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36、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部分员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由劳务公司提供,如发生工伤,劳务公司按国家规定赔偿,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赔 偿。由于工作的原因,偶尔有些工伤事件发生,我公司会一次性支付额外的工伤赔款给劳务工,请问: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凭劳务工的工伤鉴定、领款签名等,作 为公司的费用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回复意见:
按照合同规定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合理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37、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9年10月购入一个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2009年12月将该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预计出租一年。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回复意见: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你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 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 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38、问题内容:
供电企业进行城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全部抵扣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28为:输 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其他输电线路;代码61为变压器。”因 此,电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即不属于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39、问题内容:
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40、问题内容:
我企业经销农用挖掘机,专管员说农用挖掘机不在国税发[1993]151号注释的农机的范围内,不能免增值税。我认为我们经销的是农机就应该免税。请问,到底哪个理解才正确?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围。

41、问题内容:
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按什么税种什么税目交税?
  回复意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物概念的外延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实际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42、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 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公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 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 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 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回复意见: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 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 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43、问题内容:
高尔夫球场的各项资产,包括果岭,树木,俱乐部等等应该怎样折旧?由于没有查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请问,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另外各地的规定是否相同?
    回复意见:
对于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折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均未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 畜和役畜等。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属于高尔夫球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资产,服务于“提供高尔夫劳务”,是一项长期资产,该资产初期投入 较大,后期主要是维护费用,可以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规定,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 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 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pterocarya注:果岭是英文GREEN的音译,是位于高尔夫球场球洞周围的一片管理精细雨的草坪,是高尔夫球场最重要和养护最细致的地方。

44、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在建的商品房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我公司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业务是否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
  回复意见:
根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 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 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照13号公告处理。
pterocarya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 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 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分录如下:
①出售设备并收取设备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假设合同款大于账面价值)
②租回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按合同款)
③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设备折旧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摊销)
 贷:累计折旧(按公允价值)
④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45、问题内容:
我单位与经营公租房单位签订合同,为单位职工提供公租房,对于单位来讲,支付的公租房租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有规定?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第3条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和按规定标准扣除。

46、问题内容:
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47、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回复意见: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48、问题内容:
请问一般纳税人供热公司在地下铺设的管道(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属于动产吗?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09]113号),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管道,不属于文中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 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中,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 配套设施。因此,供热公司在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管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

49、问题内容:
某公司为通用设备制造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周期一般为3-6个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时对方支付 20%的预付款,生产过程中支付10%的进度款,提货时支付40%的提货款,货到购货方现场经安装调试双方检验合格签字转移产品所有权后,支付20%的安 装调试款,质保金10%,一年后支付。请问该笔合同增值税的纳税时点是什么时候,是否为该产品发出的当日?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贵公司所采用的销售方式应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50、问题内容:
企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意见:
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51、问题内容:
按客户要求制作或订做的标牌、标语牌、广告牌、商店用的挂旗等商店用的美工装饰用品,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上述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按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52、问题内容:
我公司员工出差时没有取得车票及餐费,我公司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允许员工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时申请“出差无车费、餐费发票”的说明报告,经上司审核批准后,给予报销费用。 请问:我公司给予员工报销没有发票的差旅费,我公司的处理应该是“不作为税前列支,交企业所得税”,还是“列入员工工资、薪金,由员工交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 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贵公司可将上述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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