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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看专家解读!

 松涛楼 2018-04-12


财税2018年32号文出台之后,铂略趁热打铁,荣幸邀请到税政专家,为您详细解读2018年4月有关调整增值税税率及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财税32与33号通知。从容应对新政变化。



增值税税率的全新调整 I


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增值税暂行条例面临修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此调整变化说明,增值税是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进行征税,不对是企业进行征税。所以无论企业是生产、批发、零售还是建筑业不动产行业,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都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如企业生产或从事批发零售电视机,增值税税率皆为16%。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有两档,一档是2017年已经由13%降到11%的,另一档是17%降到16%的。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税税税率由17%降到16%。


同样的进口货物增税税税率由17%降到16%。


铂略注: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是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所以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方仍为3%和5%不变。


增值税税率的全新调整 II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将之前11%的税率全部调整为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0%。


根据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全国两会中的政府报告,我国将在2020年左右,完成增值税及其他各个税种的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法规不再需国务院行政立法,而是需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形成法律。


另到2020年左右,我国增值税税率按照目前规划将三档并两档。因此目前的三档税率仍将进一步简并,16%税率仍有下行空间,敬请期待。


购进农产品扣除率的调整


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增值税暂行条例面临修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需注意的是,此处指的是应税农产品,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缴款书。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注意,此处指的是免税农产品,由于票面上无进项税额,则购买企业按照计算出的进项税额进行扣除。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其中买价为不含税价格,扣除率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由11%降为10%。


进项税额的计算


财税[2018]32号规定: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此条款首先适用于生产企业,条款中提及的生产销售和委托加工在第二个条款中的扣除率是10%,与第三条讲的扣除率是12%不符,因为此前财税[2017]3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项政策在今年调低税率的情况下不会改变。


所以2017年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7%,农产品购进税率由13%并为11%,则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率增加为6个点。


为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因增值税税率改革,而导致其的税负增加,2017年7月1日后发布文件: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1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税率从17%降为16%,进项税率从11%降为10%,则相差六个点,但因在2017年时规定,企业可加计2%,所以企业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相差降为四个点。


2018年5月1日以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0%×(加计2%)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案例解析


情况一:企业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家处,花费110万元购买应税农产品,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进项税额为价110万元除以1.10等于10万元。但企业对买进的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再对外卖出,属于生产环节,所以税率是16%,再加计2%,所以加计为10万元除以扣除率10%再乘以2%的加计,为2万元,所以企业的实际进项税额为12万元。即企业做账时,票面的税额不是抵扣税额10万元,而是加计后的12万元。


情况二:企业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家处,购买应税的农产品,此情况仍沿袭过去的规定,必须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所以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进项税额为3万元,可以抵扣100万元按12扣除率计算的12万元。


情况三:如企业从生产农产品的农业合作社,花费100万元购买免税农产品。因为农业合作社属一般纳税人,开不出专用发票,只能开出免税的普通发票,此种情况下,如企业的销项税率16%的,扣除率为12%。则可以抵扣的税额为100万元乘以12%等于12万元。


情况四:如企业向普通农民购买农产品,则根据各省国税局规定,如企业与农民签署合同,取得农民身份证,企业可自己为自己开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企业的销项税率16%的,扣除率为12%。则可以抵扣的税额为100万元乘以12%等于12万元。


总结:以上四种情况中,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6%,可以抵扣的扣除率实际都是12%,依然是保持了四个点的差距。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I


财税[2018]32号规定: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需注意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其中跨境应税行为是指不通过海关的服务贸易的营改增服务。


铂略注:此条只针对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如原适用17%税率但出口退税率为15%,则不能进行比照。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II


财税[2018]32号规定: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即取得的发票税率为17%或11%,出口退税率就是相对应的17%或11%;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7月31日的时间界定标准: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营改增行为的,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地方政策列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现不允许自制形式发票的,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开票。


如企业有税控系统开出的营改增发票,可根据7月31号的时间节点,享受相应的退税率。这里要注意外贸企业,如果在7月31号后即使取得进项为17%的专票,也只能享受16%的退税率。


其他条款


财税[2018]32号规定: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表述在税法中称之为实体法从旧。


因为增值税的纳税时间不是按照开票时间来定,而是按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时候,不管企业是否开票,增值税实际上都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进行税款的缴纳。如企业卖出设备,分三年收款,按增值税规定,如企业第一年不开发票,需按照缴纳税款的1/3进行缴纳,如第二年还不开发票,还需按照需缴纳税款的1/3进行缴纳,到第三年,开出发票后,就只需按照需缴纳税款缴纳剩下的1/3部分。如果今年5.1前第一期已经 开了,则按17%,后两年的则按16%。


所以企业需注意,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则税率仍是按照17%和11%,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则按照新的税率16%和10%。

 

过渡期开票与合同签订提示点 I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是在5月1号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赊销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如预收方式,则何时发货何时纳税义务发生。关键看合同,如合同上纳税发生时间是5月1号之后,按照新税率执行。例如现有的合同,如合同规定6月1号购买方付款,则按合同规定6月1号,无论是否收到回款及是否开票都要缴税,如开具发票必须开16%的增值税发票。


此处存在一个情况,因合同在5月1号之前签订,但合同约定购买方6月1号付款117万元。此时按照原合同执行,税率变更从17%降为16%,销售方因此降低1%税率受益,购买方因税率变更而收益受损。所以说贵企业购买价款特别大的大型设备,如果有强大的议价能力,可以更改合同适当压价,其实就是销售方少缴的税,购买方未必同意销售方这样做,看双方的博奕能力。


过渡期开票与合同签订提示点 II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建议销售方在4月份完成开票,减少麻烦。如销售方想享受新税率,可与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合同,重新约定赊销日期或分期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如果购买方同意,销售方可在5月1号之后开票,适用16%的新税率,增加利润。所以合理的利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过渡期开票与合同签订提示点 III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在5月1日之后,但提前开具发票,适用原税率。因为增值税税法规定,销售方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让销售方提前开票,销售方因适用原税率利益受损可能不同意,购买方因适用原税率获益。


过渡期开票与合同签订提示点 IV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但在5月1日之后开票,涉嫌偷税。


若企业如此操作,税务机关到企业查看合同,判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号之前,而企业故意滞后开票,税务局会判定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会对企业进行处罚。此外,购买方也会因销售方开票有误,无法抵扣进项税。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例如,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因此,纳税人不能因为新文件发布后有利可图,违规操作,遵循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依据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的时间是否适用新规定,缴纳税款。


讲师洞见

降税的本意与现实


例:甲企业、乙企业、丙个人,甲销售给乙企业含税价117块,乙销售给丙个人为234块,甲毛利为100,乙毛利为100,丙个人不能抵扣,支付234块钱,而其中含的税恰好为34块,甲和乙各替丙交了17块。自已各拿100块。


减税的本意是改变价格,传导到丙个人,甲卖给乙116块,乙卖给丙232块,丙少掏2块钱,恰好是200块的1%。


但如果乙仍坚持卖234,甲仍坚持卖117,则丙付的234块中除以1.16后为201.72元,丙增加的1.72元则是甲和乙的获利增加之和,显然要小于2块钱,原因是甲和乙缴的税多了0.28元,( 201.72*16%=32.28)。


即传导不到最终不能抵扣的消费者时,减税效应不能完全发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 I


财税[2018]33号规定: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铂略讲师点评


财税[2018]33号文件属于框架性文件,关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之后应该还会发布相关的文件。


为何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或80万元(含本数),应税营改增行为的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文6号公告的规定,若企业属于兼营模式,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营改增行为的销售额两者当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标准,企业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手续。


根据财税[2018]33号的规定,之后是否不再将企业年销售额分开计算,而是统一适用500万元的标准?如此,若某企业年加工修理修配销售额为40万元,营改增服务销售额为470万元,原本均不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现在则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铂略讲师洞见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是区分开的,分别对应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营改增应税行为,因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报道,仅限于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未提及营改增后的应税行为,而且目前没有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当然,具体情况如何,企业还需要持续关注后续文件。


文件依据:


(1)《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 II


财税[2018]33号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原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结合上文财税[2018]33号及《细则》的规定,原先因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或80万元,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针对过渡期的解读


1、仅针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营改增纳税人。建筑行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企业等在营改增后转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不适用此项规定。


2、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转登记,过期不再接受转登记申请。


3、转登记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铂略讲师洞见

转登记需考虑的因素


企业要根据自身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而定,若年销售额正常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不必考虑转登记,因为达标后仍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此外,需要考虑企业所处产业链条的位置,上、中游要考虑转嫁能力,比如全年销售额含税515万元,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收款515万元(不含税440.17),但现在由于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还需要代开,购买方议价能力强,可能只会付款453.37( 440.17*3%)万元,则收入未变,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反而导致利润减少。


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直接面对个体消费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则由于税率改为征收率,收入增加59.83万元,这时要考虑进项转出增加的成本,企业需要测算。考虑进项税额是否存在留抵,如果没有留抵,再考虑税负的转嫁与上下游纳税人的性质,可能的话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半年的税负减少,以后年度超过500万元销售额时再议。通过销售额(考虑能否转嫁)除以1.03-含税成本=销售额(考虑能否转嫁)÷1.16-不含税成本,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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