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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 督促起诉 检察监督

 正义之剑190 2013-09-29

本报讯 浙江省环保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环保局运用司法手段推进浙江省的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意见》对充分认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协作机制等做出规定。

《意见》完善了立案调查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材料或者线索,可先向环保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

此外,《意见》建立支持起诉机制,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当事人有起诉意愿,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意见》还完善督促起诉机制,检察机关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

根据《意见》规定,浙江省将建立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或者执法行为严重违法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纠正,并将办理或者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不采纳检察意见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意见》建立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机制,检察机关要把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予以优先办理。对以环保部门为被申诉人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要优先适用检察调处的方法。

最后,《意见》提出了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与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浙江省环保厅法规处负责人表示,《意见》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有利于防范环境污染,更有利于疏导化解环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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