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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新四条”促文化科技融合 再破科技体制坚冰

 yangmill 2013-10-01

中关村“新四条”促文化科技融合 再破科技体制坚冰
来源:中国科技网-科技日报作者:韩义雷2013年09月30日 00:53
[导读] 按照“新四条政策”,在中关村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政策中,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标题:中关村“新四条”再破科技体制坚冰

科技日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韩义雷)今天,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等四条新政策。这是继“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之后,中关村在新一轮改革中再破科技体制坚冰的集中体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科技融合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由于文化产业涉及面广,该规定一直未能落实。

按照“新四条政策”,在中关村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政策中,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这就破解了原有难题,也将进一步支持文化科技融合企业的发展。

根据现行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益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此时个人股东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也影响了实体经济发展。

中关村新政在此实现了突破,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以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

在现行规定中,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但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倾向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为了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在中关村新政中,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在我国,尽管有限合伙越来越多地被创业投资企业采用,但现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却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中关村新政在此发力破题,即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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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国科技网 www.
原文链接:http://www./innovation/zxzx/201309/t20130930_306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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