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2014.12.19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兵浪 尹平达 肖汉平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包括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以及此次将推开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的4项先行先试政策。
■研发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加计扣除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范围扩大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规定,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操作要点
分开核算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报送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③《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规定,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操作要点
企业相关技术人员
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
①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股权奖励
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规定,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通知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操作要点
计算标准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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