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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一)

 正义之剑190 2013-10-01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佛山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与招以谦、梁六妹、招健岚、招健维、黄永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佛山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卫国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辉,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超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简称桂平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桂贵路469号。

  负责人邓桂兴,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曾晖,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赞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以谦,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村眷西大街三巷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六妹,女,192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团金,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健岚,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招以谦,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村眷西大街三巷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健维,女,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招以谦,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村眷西大街三巷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广,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马皮乡水秀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简称禅城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波,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灿忠,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祖庙路42号。

  委托代理人刘世辉,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超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佛山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6日14时05分,黄永广驾驶登记车主为自己的桂R/Y6762号二轮摩托车(尾乘招以谦)在黄岐伯奇路由建设大道往沙面新城方向行驶,行至伯奇路珠江娱乐城十字路口路段时,遇谢灿忠驾驶登记车主为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佛山公司的粤E/05703号重型货车从其行驶方向由右往左通过十字路口,两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摩托车失控倒地,与从沙面新城往建设大道方向行驶由郑典祥驾驶登记车主为广州市越秀华润运输车队,实际支配人为郑典祥的粤A/04329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永广、招以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招以谦被送事故发生地就近的黄岐医院入院治疗至同年11月13日出院,住院38天,支付医疗费22264.30元,出院时医嘱:出院带药,门诊随诊,建议物理治疗。2004年11月15日,原告招以谦再次入住该医院物理治疗至同年12月20日,住院35天,支付医疗费5748.60元,出院时医嘱:1、带药出院,继续门诊治疗,不适随诊复查;2、按医嘱功能锻炼(左上肢三角巾悬吊制动五周);3、按眼科会诊意见半年后处理“左眼麻痹性内斜视”;4、出院后休息半年;5、住院期间有家人陪护一名;6、取出内固定物手术及住院费用约需2500元。2004年11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见原因:黄永广不按规定让行,是造成该事故主要过错,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谢灿忠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是造成该事故次要过错,负该事故次要责任;郑典祥、招以谦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2004年12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交警大队以黄岐中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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