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的内容大致是:他们的食品原料都是正规的、是安全的。我的思考是:为什么在中国要把本应该做好的,或是本来是自己义不容辞的则任做好实施好当成一种恩赐,还被拿来炫耀? 做为一个食品公司,难道不应该选用安全的食品原料来保证消费者食用的安全么?在中国可以这么做,在美国可以么?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或一个有着完善的公民社会的国家中,义务的被履行是必须的,不为权力左右,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的行为。而且我认为这种自发是与道德无关的。仍以食品公司为例,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而选用劣制或不安全的食品原料,一是被人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会被人称为道德水平低下,是无良奸商;二是有消费者因食之丧命,这就触犯了法律,两种情况只是结果的轻重不同而之前的动机、目的是一样的,怎么能以结果的不同而左右判断动机产标准呢? 我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道德只能用来约束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有前后顺序的),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等这样的组织对组织,组织对个人(这里是有前后顺序的)事务中,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才是标准,企业的业主、公职人员做了应该履行的义务,说明他们守法了,而不是道德高尚,该做的不做,或是没做好就应该由司法机关走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在我看来,做好个人或组织(这里包括政府)该做的事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做的好更不应该拿出来炫耀。但鉴于中国的法治还不完善,公民社会更加不健全,榜样的力量还是很大的,但吸在内部或“圈子”里“炫耀”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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