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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院被挖眼事件医院难脱干系

 hlhw随意 2013-10-10
 
    “十一”期间,广东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茂名市三院”)一位年逾六旬的病人,在病房内双眼被挖。院方称,挖眼系病人精神病发作时自己所为。不过病人家属不接受院方的这种解释,称等待警方调查。茂名市公安局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目前尚无结论。2013年10月10日《北京青年报》)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13-10-10/050128391089.shtml

    事发医院:广东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   

    事发时间:2013年10月4日凌晨2点左右

    受害人黄超强,1946年生,今年67岁,是广东阳春县人。

    院方动作:第三人民医院男一科主任和护士长已被免职,同时受到处理的还有包括值班医生在内的另外6个人,其中2个当班护士被解聘。

    现在进行时:警方介入调查,

    声音:病人现在无生命危险,但已无复明的可能。

   【随意评说】病人住院期间双眼被挖双眼这事怎么听都觉得荒唐,对此院方却给出自残的解释。不仅家属不能接受,我们这些围观者也不会买张,我们姑且不讨论是不是自残,对于病人住院期间发生这样的事院方难辞其咎。

    我们知道:病人住院,即与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即使患者在请假自愿书上写明后果自负,甚至经医生、护士批准,患者离院期间一旦发生意外,医院仍无法免除责任,因为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预见到各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我国,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包括与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的卫生法规之外的《合同法》等。医院对住院病人来说,虽不是监护人,但医院对病人负有监护管理职责。病人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的过失而发生的意外,医院都要承担监护管理过错责任。

    我们从事件报道中得知,院方考虑到住院者的个人隐私病房内没有监控镜头,这对还原事实真相带来一些困难,但是即便如此医院也难脱干系。

    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院方的责任

  目前,许多医院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不少医院认为,因事先已与患者讲明了利害关系,甚至患者本人也签了字,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其实不然,据悉,一些医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了使患者得到良好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医疗和护理安全,采取了病人入院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的办法,强调医院对病人进行诊疗和护理的责任,同时明确患者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通过签订《协议书》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表明了医院的态度,又充分体现了为患者的健康和安全着想,从而赢得了患者的支持与配合,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

    现在看来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显然没有做到这一步,黄超强既然被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医院已经安排其人住有监视窗口的病房。事发当晚,同病房的其他8名病人都已经被采取了约束措施,考虑到黄超强年纪大,就没有对他采取约束措施。换言之对病人的病情评估不足、监管工作不到位。至于是否自残?那么就要看病人是否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院方对病人所处的场所也被要求提供安全环境和服务要给与充分的考量。

    目前,一切都还在调查之中,不过事件也给人提了醒,病人住进医院并非就是生命的绿色通道,它需要医护人员对职业的坚守来维护!医院对此要做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文/随意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d61f9a0102ecw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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