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既善又恶,代表人物是
西汉的
扬雄,他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 4
哲学定义:只有从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出发,才能得出对人性的正确解释,并由此断言,在阶级社会中没有超阶级的人性。所以无产阶级有一个人性,资产阶级有另一个人性。这两种人性是不可调和的,只能通过斗争解决。(西方谚语):正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民主是必须的;正因为人性向善,所以民主是可能的。
管理学定义所谓人性就是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点和规律。[1]
人性有十大特点和规律,了解这些特点和规律是进行人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人性之成,禀承习得;人性之趋,自由自主;
人性之存,趋利避害;人性之亡,抑郁疯狂;
人性之同,顺从逆反;人性之异,品德性格;
人之感性,潜移默化;人之理性,清楚明白。
管理人最重要的就是按照人性进行管理。掌握人性的特点,按照人性的发展变化规律开展管理活动,是对人进行管理的核心。
[1]——《
极简管理:中国式管理操作系统》张俊伟著。
一般定义
人性,是目的与智慧的统一体,是运用自身智慧以实现自身目的的过程。
艺术批评的任务,就是到作品中去发现、命名这样的人性概念。
最新定义
人性:就是人的性质。(性格就是人性决定的人格)
东方古语云:“积行成习,积习成性,积性成命" ,西方也有名言:“播下一个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可见对性格形成的看法都一样,那么什么是性格?河南学者
尧谷子在
18型人格理论中指出认为人的性格就是人性决定的人格。性格是人格的表现 5
本质属性
现实存在的每一事物既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又是现象和本质和统一体。大千世界之所以千姿百态、五光十色,就在于万事万物的现象是丰富多彩、变化多端的。
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外露于事物的表面的,人们的感官可以直接感知,现象是个别、片面和表面的东西,是事物本质的具体表现,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具有较大流动性。本质深藏于事物的内部,人们的感官不能直接感知,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本质是同类现象的共性,是事物内部深藏的东西,本质是相对平静、相对稳定的。
人来自于动物界,人和高等动物有共同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欲求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欲求性包括生存欲求和性欲求,人的自然欲求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贯穿整个人类社会,陪伴着人们的每一天。
赞颂是人的本质属性的深层体现
不生物体和生物的本质属性是同时存在的。人的社会性不能遗传和孕育,不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欲求性是人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特性,人的自然欲求性不会因为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可见,人的自然欲求是人的本质属性。本观点出自刘德著作的《财富论》。
法律的保护是人的自然欲求性的客观要求
社会是由人集合而成,社会活动是人的活动。每个人活动的动机、目的往往不同,如果没有行为的规矩,各行其是,社会就会混乱不堪,陷入毫无秩序的彼此冲突之中。因此,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等显得十分重要。法律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规矩。
法律不是一般的行为规范,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指的是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制裁,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只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总之,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1999年,我国明确提出了要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在我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表现在:第一,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允许特殊人物存在;第二,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上。
人身安全,换句话说是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
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参加国家管理,享受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等,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对如何制裁那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做了具体规定。仅如此,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涌现出许许多多有益于人民的人,这些人将得到尊敬、赞美和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