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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西纳 2013-10-13

国际海洋法法庭

1996年10月,国际海洋法法庭(下称法庭)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规定的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司法解决程序之一。作为《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了法庭的组织、权限、程序和争端分庭的设立等事项,其他有关规定还散见于《公约》第十一部分“国际海底区域”(下称“区域”)和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1组织介绍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一)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二)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能对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 “有财务利益”。法庭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
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官分别来自格林纳达克罗地亚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日本、俄罗斯联邦、韩国喀麦隆加纳印度黎巴嫩英国德国意大利突尼斯塞内加尔佛得角中国法国和特多。现任庭长为格林纳达籍法官内尔森,副庭长为克罗地亚籍法官乌卡斯,中国籍法官许光建2002年竞选连任,任期至2011年。
2011年6月15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2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中国候选人、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高之国在149个投票缔约国中,以141票的高票成功当选连任。高之国2008年1月30日当选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8年3月3日在德国汉堡宣誓就任。

2管辖权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

3当事方

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但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也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或根据相关协定,将案件提交法庭管辖。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在作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当事各方的情形下,他们之间关于该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等争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设的海底争端分庭解决。

4争端分庭

《公约》规定了海底争端分庭的组成、管辖权等。此外,法庭还可视必要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

5审理案件

法庭迄今已审理12宗案件,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2003年9至10月,法庭审理了其成立后第12宗案件,即马来西亚新加坡围海造地案(请求临时措施)。

6仲裁南海争端

背景

2013年1月,菲律宾开始叫嚣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上反对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并于21日提出仲裁申请,还要求中国配合。2月19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将菲律宾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请国际仲裁的通知予以退回。而菲律宾外交部则强调,无论中国是否参与,菲律宾依然会敦促国际海洋法法庭组建五方仲裁团。[1]

介绍

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举动出现新的进展。菲律宾外交部2013年3月25日宣称,由于中国拒绝回应菲律宾提交的仲裁,ITLOS现任庭长柳井俊二已经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法庭关于该争议的仲裁。同时,德国籍法官、前ITLOS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被任命为仲裁法庭成员。接下来30天内,柳井俊二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国际仲裁法庭组成五方仲裁团,法庭将开始听取双方的论据,并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合理。
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1]

预测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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