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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厘清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关系

 寒灰梦忆 2013-03-28

首先厘清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关系

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虽然性质类似,但相差甚远

在地位上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而且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和附件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设立的。所以,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常设性司法机关,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体制内的常设性专业机构。

管辖权上看,《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国际海洋法庭规约》第21条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对于属事管辖,《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一切案件;而《国际海洋法庭规约》规定的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可见,国际法院的管辖事项是多于甚至包含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事项的。(部分内容参考自金永明《海洋问题专论》)

总结起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地位上不如国际法院重要,管辖权上也要小的多。但在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法官必须是海洋法领域的专家,在处理海洋和岛屿等相关问题的时候,专业性会更强。此外,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案件的门槛也比国际法院低。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海洋法法庭不但可以受理国与国之间的案件,还可以受理国与政治体甚至个人之间的案件。…[详细]

且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存争议

虽然在处理海洋相关问题的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更强,但它也有不少争议。特别是它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有许多现行和遗留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美国不签署”和“西兰公国的存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大陆和菲律宾都是缔约国,美国却不是

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早期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认为这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当时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他条文。不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即便如此该公约迄今仍未被美国批准。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且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美国缺席,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效力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详细]

而西兰公国的存在,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西兰公国是一个由私人宣称建立而未被国际承认的私人国家,位于英吉利海峡的废弃人造建筑怒涛塔(Roughs Tower)是该国仅有的领土,它约距英国英格兰萨福克郡海岸10公里。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只有550平方米。争议之处在于,当派迪·罗伊·贝茨在1967年占领怒涛塔时,怒涛塔位于国际公海水域范围内,并不属于英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西兰拥有法理上的合法性。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海里的领海规定(之前为3海里),实际上西兰公国的领海主权甚至已经延伸到了英国本土,且英国具备了对该地的主权。所以英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西兰公国如何适用这一问题也一直不置可否。

西兰公国西兰公国(蓝线)和英国(黑线)领海示意图,虚线表示3海里的领海范围,实线表示12海里的领海范围
02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强制仲裁,合法吗?

根据相关法条,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没有问题

抛开前文提到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的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并不参与的情况下,接受了菲律宾单方面申请,就准备对中菲南海争端进行仲裁是否合法?

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做法确实是合法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对缺席审判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会为缺席方指派合适的代表以保证缺席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还需补充一点,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柳井俊二是日本籍,但国内一些人将此次仲裁解读为日本政府反制中国的措施实在有些荒谬。一则此次仲裁符合程序;二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们都是选举产生,法官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声望都有足够保证;最后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21名各国法官中也有中国籍法官(高之国,2011年当选),并不存在柳井俊二一人操控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可能性。…[详细]

【延伸阅读】 国际法院不是日本的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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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如果真做出仲裁,意味着什么?

多数时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

联合国承认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私法机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它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等途径解决争端,其中调解、特别仲裁庭、特别分庭和海底分庭的管辖都是强制性的。所以如果仲裁庭真的对有关中国的问题进行了仲裁,这种裁决是有强制性的,理论上,中国作为缔约国是必须遵守的。…[详细]

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不一定适用于南海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的强制性是否对中菲南海争端适用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说法。一个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可以不接受强制仲裁。缔约国有权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说明,表明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也就说,中国如果回应,其实是有权终止的此次仲裁的。另一个说法来自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中国代表团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他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争端的解决是否有强制管辖权”这一问题是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的。而当时中国并未签署这部分文件,所以中国虽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在这些问题上,国际海洋法庭其实对中国并没有强制管辖权。…[详细]

最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不能保证仲裁结果被执行

在管辖权层面存在变数,在执行层面更是如此,特别是针对这类领土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即判决虽然在法理上和法律效应都在,但并不能直接左右当事国的行为。这种执行难,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创建时间短,承接相关案件少,例子还不多。但国际法院遭遇的执行难却有不少,由于两者在执行规定上的类似,所以类比起来也并无不妥。

哥伦比亚反对国际法院判决2012年11月19日,哥伦比亚总统桑托斯出席新闻发布会拒绝国际法庭的部分裁决

最近的案例,发生在2012年11月19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就拉丁美洲的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之间的岛屿主权争议作出最终判决,但是裁决一经作出就遭到哥伦比亚政府的反对,而国际法院审理此案花费了11年时间。其它拒绝执行的案例也有:在“科孚海峡案”中的阿尔巴尼亚、“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的美国和“黑海海洋划界案”中的乌克兰等国都没有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详细]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毕家玮认为,由于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九条关于国际法院判决的规定中,就仅仅明确了裁判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但并未就法院裁判的执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也未规定当事国在不遵守判决时应当如何处理。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的判决,但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地完全遵守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甚至不遵守判决。

结语

即便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对中国不利,那对中国也是无强制性,对南海争端的解决也没有什么决定性意义。但这次菲律宾主动通过国际规则争取利益的方式,却值得中国在今后面对国际争端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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