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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驱动电梯定期监督检验自检指导书

 zou.wei 2013-10-15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监督检验自检指导书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用电力驱动的曳引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检。

 

2.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3.自检性质

电梯施工自检是电梯生产单位对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自行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

 

4.自检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书,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实施施工自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本细则第9条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项目进行自检;

()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本细则第9条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自检,其他项目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行自检。

 

5.整机自检条件

对电梯整机进行自检时,自检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自检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7.自检仪器要求

电梯施工自检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1.万用表

2.接地电阻测量仪
3.
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4.
钢丝绳探伤仪
5.
声级计
6.
游标卡尺
7.
钢直尺
8.
卷尺
9.
塞尺
10.
线锤
11.
弹簧秤
12.
放大镜
13.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4.
便携式检验灯
15.
照相机
16.
温湿度计

17.对讲机

18.警示牌

19.钳形电流表

20.绝缘电阻测试仪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
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
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8.自检流程

 

9.自检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检验内容和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自检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在办理开工告知以后,将上述资料送至检验机构进行审查,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或者审查结论不合格,不得进行电梯的安装施工。

 

1.2  安装资料

检验内容和要求:

安装单位提供的电梯安装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自检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提交检验机构审查;第(3)项在检验机构进行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提供查验;第(4)(5)项在检验机构试验时提供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提供查验。

 

1.3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检验内容和要求: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自检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提交检验机构审查;第(4)项在检验机构进行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提供查验;第(5)项在检验机构试验时提供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提供查验。

 

1.4  使用资料

检验内容和要求:

电梯的使用资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内容完整、保管良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自检方法:

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施工自检时查验以上全部资料并提供检验机构审查;

●新安装电梯的施工自检应由使用单位提供(3)(4)(5)(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等资料交检验机构审查[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交接备忘录]

 

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与相关设备设施

2.1  通道与通道门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自检方法:

检查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检验内容和要求: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自检方法:

目测。

 

2.3  安全空间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2.4  地面开口

检验内容和要求: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2.5  照明与插座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自检方法:

检查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6  断错相保护

检验内容和要求: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自检方法: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7  主开关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自检方法:

●检查主开关的设置;

●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  驱动主机

检验内容和要求: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自检方法:

●对驱动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工作应无异常;

●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2.9  制动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自检方法:

●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10  紧急操作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自检方法:

●检查紧急操作装置各部件情况;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2.11  限速器

检验内容和要求:

(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自检方法: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

●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对需要进行校验的限速器交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进行校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交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2.12  接地

检验内容和要求:

1)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供电电源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3)测量各接地电阻数值。

自检方法:

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9中。

 

2.13  电气绝缘

检验内容和要求: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自检方法: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并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20中。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自检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

●检查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按动作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3  井道与相关设备设施

3.1 井道封闭   

检验内容和要求: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自检方法:

测量井道相关数据,并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4中。

 

3.2  井道顶部空间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轿厢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曳引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注: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当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自检方法:

●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5  井道检修门

检验内容和要求: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打开、关闭检修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6  导轨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7、表8中。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观察轿厢门锁设置情况。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检验内容和要求: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3.9  井道内防护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3.10  极限开关

检验内容和要求: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自检方法:

●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3.11  随行电缆

检验内容和要求: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自检方法:

将测量结果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8中。

 

3.12 井道照明

检验内容和要求: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自检方法:

检查井道照明设置情况并保证照明功能。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自检方法:

●检查底坑情况;

●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4  底坑空间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自检方法: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5  限速绳张紧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自检方法:

●检查张紧和导向装置安装情况并测量必要数据,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6中;

     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3.16  缓冲器

检验内容和要求: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自检方法:

●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检查缓冲器的固定、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及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6中。

 

3.17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4  轿厢与对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自检方法:

●检查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

●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4.2  轿顶护栏 

检验内容和要求: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4.3  安全窗(门)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自检方法:

操作验证。

 

4.4  轿厢和对重间距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4.5  对重的固定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4.6  轿厢面积

检验内容和要求:

(1)  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Q

S

Q

S

Q

S

Q

S

100

180

225

300

375

400

450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自检方法:

●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4.7  轿厢铭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4.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自检方法:

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照明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4.9  地坎护脚板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4.10  超载保护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自检方法: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4.11  安全钳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型号、规格参数以及型式试验编号;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自检方法:

●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和铭牌;

●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检验内容和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自检方法:

●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并判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测量时,以相距至少1m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端部固定 

检验内容和要求: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自检方法:

检查或者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进行检验,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3或表14中。

 

5.3  补偿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自检方法:

●检查补偿绳(链)端固定情况;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4中。

●模拟断绳或者绳跳出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检验内容和要求: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按要求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轮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采用防护装置后,应当能够看到旋转部件并且不防碍维护保养与检查工作。

自检方法:

检查各处旋转部件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并查验设置是否合理。

 

6  层门与轿门

6.1 门地坎距离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9中。

 

6.2  门的间隙

检验内容和要求: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9中。

 

6.3  玻璃门

检验内容和要求:

层门或者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自检方法:

模拟动作试验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检验内容和要求: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自检方法:

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每层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6.7 紧急开锁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自检方法:

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在每个层门处验证其功能。

6.8  门的锁紧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层门的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自检方法:

●检查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检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并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22中;

●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6.9  门的闭合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轿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自检方法:

●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

●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9中。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7.1  作业场地总要求

检验内容和要求:

1)作业场地的结构与尺寸应当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地进出和进行维修/检查作业;

2)作业场地应当装设永久式电气照明,地面照度足够;在靠近工作场地入口处应当设置照明开关。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7.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除非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应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该门/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并且锁住,同时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自检方法:

●检查机械锁定装置、检修门(窗)、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

 

7.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场地内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自检方法:

●对于不具备相应安全措施的,核查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确认其上有无检查、维修工作无需移动轿厢且不可能导致轿厢失控和意外移动的说明;

●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的设置;

●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限制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

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自检方法:

●检查平台、平台护栏、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的设置;

●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5 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如制动试验、曳引力试验、限速器-安全钳试验、缓冲器试验及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试验等)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操作屏上的应急救援程序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2)应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3)装置上应当设置常备式照明和照明开关,照度应当足够;

4)装置上应当设置停止装置。

自检方法:

●检查或者结合相关试验,验证动态试验装置的功能;

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或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

操作停止装置,验证其功能。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1个附加检修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相同;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能够移动轿厢。

自检方法:

检查附加检修装置的设置;

进行检修操作,检查检修控制装置的功能

 

8  试验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自检方法:

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自检方法:

●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压缩,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情况;

●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相关电气安全装置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完全压缩,测量从轿厢开始提起到缓冲器回复原状的时间。

 8.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1)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2)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荷,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

(3)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0%额定载重量。

自检方法:

进行试验检查。

 

8.4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自检方法:

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8.5  平衡系数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自检方法:

●以电动机电源输入端为电流检测点。

●轿厢分别空载、装载额定载重量的25%40%50%75%100%110%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25中。

●在《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26中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8.6  空载曳引力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

自检方法:

将上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缓冲器柱塞复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将空载轿厢提升,当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后,继续使曳引机按上行方向旋转,观察是否出现曳引轮与曳引绳产生相对滑动现象,或者曳引机停止旋转

 

8.7  运行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自检方法: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其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自检方法:

电梯在停止或者运行过程中,选择一些楼层呼梯,动作消防开关,检查电梯运行和开门状况

 

8.9  电梯速度

检验内容和要求: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0.5倍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自检方法:

用速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8.10  上行制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自检方法: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制停情况

 

8.11  下行制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自检方法:

进行试验检查。

 

8.12  静态曳引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自检方法:

进行试验检查。

 

10.自检工作实施

10.1自检工作应由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10.2 进行自检时,自检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10.3自检过程中,自检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书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10.4应将《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中的部分数据复印件作为施工自检报告书的附件送交检验机构存档,包括:

l         7   轿厢导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l         8   对重导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l         9   电梯层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l         19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l         20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l         22  电梯层门安全装置检查自检记录

l         25  电梯负荷运行自检记录

l         26  负荷运行试验曲线图表(确定平衡系数)

l         27  轿厢平层准确度自检记录

10.5自检报告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封面和结论页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自检人员、施工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安装施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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