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轿厢与对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自检方法: ●检查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 ●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4.2 轿顶护栏 检验内容和要求: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4.3 安全窗(门)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自检方法: 操作验证。
4.4 轿厢和对重间距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4.5 对重的固定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4.6 轿厢面积 检验内容和要求: (1) 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自检方法: ●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4.7 轿厢铭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4.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自检方法: 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照明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4.9 地坎护脚板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自检方法: 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4.10 超载保护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自检方法: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4.11 安全钳 检验内容和要求: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型号、规格参数以及型式试验编号;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自检方法: ●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和铭牌; ●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检验内容和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自检方法: ●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并判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测量时,以相距至少1m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端部固定 检验内容和要求: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自检方法: 检查或者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进行检验,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3或表14中。
5.3 补偿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自检方法: ●检查补偿绳(链)端固定情况;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14中。 ●模拟断绳或者绳跳出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检验内容和要求: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按要求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轮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采用防护装置后,应当能够看到旋转部件并且不防碍维护保养与检查工作。 自检方法: 检查各处旋转部件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并查验设置是否合理。
6 层门与轿门 6.1 门地坎距离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9中。
6.2 门的间隙 检验内容和要求: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9中。
6.3 玻璃门 检验内容和要求: 层门或者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自检方法: 模拟动作试验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检验内容和要求: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自检方法: 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每层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6.7 紧急开锁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自检方法: 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在每个层门处验证其功能。 6.8 门的锁紧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层门的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自检方法: ●检查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检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并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22中; ●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6.9 门的闭合 检验内容和要求: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轿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自检方法: ●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 ●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自检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9中。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7.1 作业场地总要求 检验内容和要求: (1)作业场地的结构与尺寸应当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地进出和进行维修/检查作业; (2)作业场地应当装设永久式电气照明,地面照度足够;在靠近工作场地入口处应当设置照明开关。 自检方法: 目测检查。
7.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除非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应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该门/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并且锁住,同时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自检方法: ●检查机械锁定装置、检修门(窗)、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
7.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场地内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自检方法: ●对于不具备相应安全措施的,核查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确认其上有无检查、维修工作无需移动轿厢且不可能导致轿厢失控和意外移动的说明; ●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的设置; ●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限制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 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自检方法: ●检查平台、平台护栏、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的设置; ●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5 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1)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如制动试验、曳引力试验、限速器-安全钳试验、缓冲器试验及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试验等)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操作屏上的应急救援程序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2)应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3)装置上应当设置常备式照明和照明开关,照度应当足够; (4)装置上应当设置停止装置。 自检方法: ●检查或者结合相关试验,验证动态试验装置的功能; ●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或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 ●操作停止装置,验证其功能。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1个附加检修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相同;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能够移动轿厢。 自检方法: ●检查附加检修装置的设置; ●进行检修操作,检查检修控制装置的功能。
8 试验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自检方法: 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自检方法: ●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压缩,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情况; ●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相关电气安全装置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完全压缩,测量从轿厢开始提起到缓冲器回复原状的时间。 8.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1)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2)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荷,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 (3)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0%额定载重量。 自检方法: 进行试验检查。
8.4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自检方法: 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8.5 平衡系数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自检方法: ●以电动机电源输入端为电流检测点。 ●轿厢分别空载、装载额定载重量的25%、40%、50%、75%、100%、110%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将测量数据填至《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25中。 ●在《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的表26中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8.6 空载曳引力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 自检方法: 将上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缓冲器柱塞复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将空载轿厢提升,当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后,继续使曳引机按上行方向旋转,观察是否出现曳引轮与曳引绳产生相对滑动现象,或者曳引机停止旋转。
8.7 运行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自检方法: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如果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其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自检方法: 电梯在停止或者运行过程中,选择一些楼层呼梯,动作消防开关,检查电梯运行和开门状况。
8.9 电梯速度 检验内容和要求: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0.5倍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自检方法: 用速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8.10 上行制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自检方法: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制停情况。
8.11 下行制动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自检方法: 进行试验检查。
8.12 静态曳引试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自检方法: 进行试验检查。
10.自检工作实施 10.1自检工作应由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10.2 进行自检时,自检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10.3自检过程中,自检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书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10.4应将《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中的部分数据复印件作为施工自检报告书的附件送交检验机构存档,包括: l 表7 轿厢导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l 表8 对重导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l 表9 电梯层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l 表19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l 表20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l 表22 电梯层门安全装置检查自检记录 l 表25 电梯负荷运行自检记录 l 表26 负荷运行试验曲线图表(确定平衡系数) l 表27 轿厢平层准确度自检记录 10.5自检报告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封面和结论页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自检人员、施工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安装施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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