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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主要内容导读》(转载)

 奥运会工商馆 2013-10-18

《新公司法主要内容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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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7-08-02


新公司法导读与讲解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公司法》的修订。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较之颁布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并实施了十二年的旧《公司法》,新《公司法》中创设的很多新制度非常值得关注。现将其主要内容进行导读,并附重点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符号释义:1表示第一条,1.1表示第一条第一款,1(1)表示第一条第一项,1.1(1)表示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期对正在经办公司或有志于开办公司的社会各界人士有所帮助。
一、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股东权利的内容
(1) 基本权利
4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一般知情权
34.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账簿查阅权
34.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权利的保护
(1)内部救济程序
15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7(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股东诉讼
152.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的义务
1、股东义务的内容
(1)出资义务
28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6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20.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17(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股东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3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0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0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20.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2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2.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 公司章程
(一)约束力范围扩张
1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任意性变大
1、法定代表人
1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 分红可另约定
35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另约定
4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权转让条件可另约定
72.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外投资
(1)投资权利
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投资权限
16.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6、对外担保
(1)为非股东担保的一般规定
16.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股东担保的特别规定
16.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6.2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累积投票权
4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6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内部转让
7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7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72.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部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72.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2.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过程中股权转让
7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反对股东的股权回购权
1、条件
75.1(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75.1(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75.1(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75.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股权继承
7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高管与职工
(一)高管
1、高管资格的禁止条件
 147(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47(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7(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147(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147(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高管的义务
2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48.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48.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49条的八项禁止义务
149(1)挪用公司资金;
149(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49(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49(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49(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149(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49(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49(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51.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15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3、高管的责任
21.2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2.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5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职工
1、职工权益
17.1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17.2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18.1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18.2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18.3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入主监事会、董事会
45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2.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68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1.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1.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09.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109.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18.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18.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股份奖励
143(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破产保障
187.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其他重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会计
1、财务制度
164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72.1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172.2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财务报告
(1)编制
165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2)披露
16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167.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法定公积金
167.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9.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69.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法定公益金(已取消)
(4)任意公积金
167.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69.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5)分红
167.4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资本公积金
(1)来源
168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用途  
169.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有限公司设立的新规定
1、注册资本
26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
27.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7.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分期缴付
26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评估验资
27.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0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一人公司的新规定
1、种类
58.2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65.2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条件
59.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9.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审计义务
6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连带责任
6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仅是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法律条文。公司法确立的制度很多,实践操作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只有深刻领会公司法精神,才能把公司法学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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