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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安置,是否应对回迁房缴纳契税?

 裴老师推荐 2013-10-18

 【解答】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因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安置,属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一方按差额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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