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车主死亡 女孩是否担责

 神州国土 2013-10-21
女孩为躲野狗袭击,转身撞倒电动车——
车主死亡 女孩是否担责

  

  孙迎秋

  2012年8月13日晚7时半,秦皇岛市的女孩张某与同伴两人在开发区某一路段由南向北靠右侧正常行走,边走边吃东西,前方突然出现五六只野狗,见两人吃东西便快速向其跑来,张某由于害怕,本能地倒退走了几步,又突然转身。正在这时,陈某骑电动车载人从此经过,张某转身时左胳膊撞到陈某行驶的电动车上,陈某及电动车、被载人员倒在地上,陈某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诊断记载:右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血友病……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陈某家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陈某因住院治疗、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436083.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结果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张某在正常行走时,对突然出现的野狗的追击退着走后又转身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陈某骑电动车载人并未与张某保持一定距离,遇前方的张某紧急避险时不能及时躲闪、刹车,致使张某胳膊撞到自己的电动车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因野狗无管理人,紧急避险人张某应适当赔偿陈某受伤、死亡产生的费用的一部分,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陈某父母因陈某受伤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的20%,即87216.62元。

  判决书送达后,张某及陈某家人均表示上诉。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